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走私毒品手法花样翻新
【发布时间:2009-07-03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2009年上半年,广州中院共受理毒品案件98件167人,已结案74件139人,受理案件与2008年上半年的111件199人相比,分别下降11.71%和16.08%。在受理案件种类上,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仍然是所受理的毒品案件的重点,其中走私毒品案件30件35人、贩卖毒品案件21件66人、运输毒品案件12件15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1件10人。
审理中发现,在走私毒品案件的手法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除了传统的空港走私外,还出现了利用邮件快递走私等新的走私渠道。此外,女性走私毒品犯罪的情况有所上升,08上半年为5件5人,而09年上半年为9件9人。在运毒手法上,出现了空调机夹层藏毒等新的手法,在空港走私毒品案件中,除了体内藏毒外,以行李箱堂而皇之地运毒和随身携带毒品也很多见。(穗法宣)

典型案例如下:

邮递快件走私毒品
被告人CHIDIEBERE OGBUELIAKU(中文译名:之得贝,以下使用中文译名),又名OLIVER,1976年11月8日出生,国籍: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被告人EDMOND EKENE MBADINUJU(中文译名:巴迪朱,以下使用中文译名),又名JACK、SONDAY,1980年6月15日出生,国籍: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邮办处关员对EMS进口邮政快件进行查验,发现寄自印度编号为"ED450631062IN"的一票快件,经开拆发现该快件外包装纸皮箱夹层内有白色粉末,涉嫌为毒品海洛因。7月3日中午,经联系上述邮包的接收人后,缉私警察假扮投递人员驾驶装有上述邮包的邮局车辆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中南花园附近准备投递。被告人之得贝伙同被告人巴迪朱出现在中南花园,被告人之得贝持有接收邮件注明的电话号码的手机并向由缉私警察假扮的邮递员出示了他人的护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并以"MIKE"的名义签收了该快件邮包。在被告人之得贝收取邮包时,被告人巴迪朱突然跑步逃离现场,随后被缉私警察抓获。被告人之得贝在签收该邮包完毕后,缉私警察准备合围将其抓捕时,被告人之得贝立即丢弃邮包加速逃跑,最后被抓获。缉私警察从被丢弃的邮包夹层内缴获黄色粉末团块[经检验,检出盐酸海洛因成分(Heroin.HCL),净重798克]。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之得贝、巴迪朱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走私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之得贝、巴迪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之得贝直接签收了涉案邮包,并持有邮包的收件人电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巴迪朱陪同之得贝接收毒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之得贝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巴迪朱犯走私毒品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驱逐出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 O 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女性走私毒品
被告人YEM SOKSREY (中文译名:叶娜,以下使用中文译名),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柬埔寨王国国籍。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9日,被告人叶娜乘坐CZ368次航班从越南胡志明市飞抵我国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入境后,被告人叶娜购买了广州至杭州的CZ3501次航班机票。在准备登机时,机场安检人员对被告人叶娜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囊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背囊的夹层藏匿有锡纸包装的白色粉末1包(经检验,净重共99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5.9%)。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娜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被告人叶娜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被告人叶娜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OO九年 四 月 九 日

空调机夹层走私毒品
被告人梁锦源,绰号"老金"、"金生"、"阿金"、"亚源",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初,同案人吴志聪(已判刑)受同案人梁坤(另案处理)委托利用空调机夹藏走私国家一类精神药品安眠酮,依同案人梁坤的指示,在广州市广园东快线的新新路口接到一辆货车运来的426袋安眠酮,并存放于增城市永和镇一间仓库中。8月中下旬,吴志聪找黄志超帮忙在广东省南海市日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日彩牌KF25GW型分体式空调整机100台、空调机外壳140只,运至上述仓库里。吴志聪又安排他人将安眠酮夹藏到空调机空壳内并进行包装。
与此同时,被告人梁锦源联系同案人莫建明(已判刑)为这批夹藏有毒品安眠酮的空调机办理出口通关手续。随后,莫建明找到刘南周(已判刑),以人民币6万元的全包费用委托刘南周帮忙办理相关的出口通关手续。刘南周委托广州博瑞贸易有限公司的杨海宇办理报关出口,杨海宇擅自将空调机伪报成塑料汽车地垫向海关申报出口。8月26日,刘南周安排他人将上述夹藏毒品安眠酮的空调整机94台、空调机外壳140只运至广州市黄埔东江仓码头,并报关出口。8月28日,该批货物在黄埔海关新港办事处办妥报关手续予以放行时被广州海关缉私局截获,当场查获夹藏在空调机空壳内的白色粉末共426袋,经检验,白色粉末共净重4243千克,检出安眠酮(Methaqualone)成分。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锦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毒品安眠酮,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梁锦源与同案人吴志聪、莫建明等人以空调机夹藏毒品的方式走私安眠酮,尚未出境即被我国公安机关全数查获,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锦源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毒品在我国境外的销售,本案中组织、接收毒品、购买空调机夹藏毒品、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等走私毒品出境的主要行为均由同案人吴志聪、莫建明等实施完成,案发时被告人梁锦源销售毒品的前置条件尚不具备、也不可能实现。综合考虑上述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锦源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锦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OO八年 五 月 四 日


体内藏毒
被告人Reimundo Semedo,中文译名雷蒙多,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国籍几内亚比绍共和国。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9日,被告人雷蒙多从境外乘坐ET606(亚的斯亚贝-曼谷-广州)航班抵达我国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入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我国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海关人员检查,怀疑其有体内藏毒嫌疑,遂将其送至中国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检查。在该院住院期间,被告人雷蒙多共从身体内排出粒状物115粒,经检验,净重2008克,检出盐酸海洛因、咖啡因。其中,49粒灰白颗粒净重810克,盐酸海洛因的含量为1.4%,66粒褐色颗粒净重1198克,盐酸海洛因的含量为9.7%。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蒙多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知是毒品,通过体内携带的方式走私进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数量大,依法应当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雷蒙多走私的毒品含量较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雷蒙多酌情从轻判处。依法判决:
被告人雷蒙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OO九年 三 月 五 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