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原B座请求返还购房的债权人债权分配工作启动
【发布时间:2010-03-22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2010年3月19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原B座请求返还购房的债权人债权分配大会,对原B座请求返还购房的债权人进行房产分配。
据了解,今年1月14日,广州中院召开"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件第三次债权人大会,向全体债权人通报了"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件工作计划,会后,大多数债权人提出尽快执行的请求,并对案件执行中存在的情况提出问题,广州中院耐心听取了债权人的意见,并对债权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释疑。
按照公布的工作计划,法院遂着手开始 "中诚广场"原B座请求返还购房的债权人债权分配准备工作。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和答复,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在广州审判网上公布;随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草拟了B座分房细则,并通知全体原B座请求返还购房的债权人到庭征求意见,再根据意见对细则草案进行修改后,最终在广州审判网上公布正式的B座分房细则。
目前,鉴于对原B座请求返还购房的债权人债权执行条件已经具备,按照公布的工作计划,法院遂着手正式启动这部分债权的分配工作。
据统计,这次参加分配的原B座请求返还购房的债权人共18位,债权总金额为5.73亿元,主张权利的房产面积为40661.5平方米。
根据广州中院制定的"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件分配工作计划,对"中诚广场"的财产分配将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即目前阶段,先对房产进行分配,第二阶段对变卖款进行分配,第三阶段对剩余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
链接一:
B 塔 分 房 细 则
1、原购买B塔的业主按原购买房产在变更前在原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位置,参照新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相同位置,按照同楼层、同座向、同面积的原则进行原地安置;确定房产的座向、方位、面积以原购房合同及合同所附的房产座标图为依据。没有原购房合同的债权人,可参照新、旧规划平面图以及其他债权人购房合同所附的房产座标图为依据;
2、在不同的债权人所购买的房产出现交叉的情况下,摇珠或者抽签的方式决定选房的先后顺序;
3、为便于房产的处理,选房的误差可以突破原规定的误差,由债权人自行决定是否超面积选房,所超过的面积限定于整套购房的范围内,即所选房的面积未达到原购房面积,而超面积部分的房产面积与未达到原购房面积差相加为整套房产;
4、补差的方式按照原规定的方案执行;
5、如果依照抽签的方式,由债权人现场推选没有利害关系的债权人制签,本院和债权人共同并主持抽签,全程监督并做好录像工作,同时邀请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6、未付清购房款的债权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购房款的后才能参与选房;
7、债权人选房后在补交误差款后,本院依法作出相关的过户裁定;
8、返还购房债权人,在选房大会召开前,最终确认选择返还购房或是返还购房款,一经确认不得再进行变更。已经选房的债权人不得再变更受偿方式;
9、所选房产面积误差以10%为标准,所选定的房屋面积小于原购房面积的,面积误差低于或等于10%,不得再进行选房;所选定的房屋面积小于原购房面积的,面积误差大于10%,原则上可以选相邻的、与其他债权人所购房产没有重叠的房产;
10、所选定的房屋面积小于原购房面积的,面积误差大于10%的,选择要房还是按照规定返还购房款由债权人决定,误差部分按照补差价规定处理;
11、原购买B塔整层房产的业主,在按照同楼层、同座向、同面积的原则进行原地安置后,所得房产面积小于原购房面积并超过规定的面积差而需要继续选房的,与A座调整到B座的业主一同进行抽签、摇珠选房;
12、原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位置,参照新规划平面图,依照同楼层、同座向、同面积的原则进行原地安置,新规划图标注位置房产面积大于原规划平面图所标注房产位置面积并超过规定的误差的,债权人可以选房,超面积部分按照补差规定处理;债权人对超面积部分不愿意补差,则作为返还购房款处理或者与A座调整到B座的业主一同进行抽签、摇珠选房;
13、选择按返还购房款处理及返还补差面积款的,与返还购房款一并同时进行分配;
14、代位选房的二手抵押权利人,在依照同楼层、同座向、同面积的原则进行选房后,所选房产面积小于原抵押房产面积并超过规定误差的,不得再进行选房;所选房产面积大于原抵押房产面积并超过规定误差的,按补差规定执行;
15、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房产的债权人,在依照同楼层、同座向、同面积的原则进行选房后,所选房产面积小于原抵债房产面积并超过规定误差的,不得再进行选房;
16、原购买B座房产的债权人,所购房产不在可分配房产范围内而不能进行原地安置的,与A座调整到B座的业主一同进行抽签、摇珠选房;
17、可分配房产出现交叉的情况,对于交叉部分房屋的处理,债权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对于交叉部分的整套房产,本院依法按照各债权人拥有权利的原房产面积的比例,依法对交叉部分的整套房产作按份共有处理;
18、二手抵押权利人、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房产的债权人与原购房债权人之间出现交叉房屋情况的,原购房债权人享有优先决定权,原购房人决定购买的,所得款项用于案件的分配,二手抵押权利人、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房产的债权人对支付的款项不享有权利,也不得再进行选房;
19、同一债权人对所选的多套房屋之间的面积差,可以自行相互冲抵。
链接二:
"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件分配工作计划
对"中诚广场"的财产分配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对房产进行分配,第二阶段对变卖款进行分配,第三阶段对剩余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
第一阶段工作计划
可分配的房产集中在B塔5-35、47-49楼,其中5、22、35楼属于共用的避难层,不在分配房产之列。实际可分配的房产原规划设计每层为12套房,后变更设计为每层24套房。
首先对原购买B塔的要房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进行房产分配。原购买B塔的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按原购买房产在变更前在原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位置,参照新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相同位置,按照同楼层、同座向、同面积的原则进行分配。
对原购买B塔的要房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进行房产分配后,开始对从A塔调整到B塔的要房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进行房产分配。
对债权人及代位主张权利人已经选好的房产,依法作出裁定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原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案件,由天河区人民法院负责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过户手续,本院及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由我院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过户手续。
对于二手抵押的房产,在选定房产之后,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
对要房且未付清购房款的业主发放缴款通知书,待将未付房款缴入我院代管款帐号之后,按照分配方案开始分房。
第二阶段工作计划
房产分配完毕后,按照已经公布的债权分配顺序对变卖款进行分配。
第三阶段的工作计划
1、对剩余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按照债权分配顺序依法进行分配。
2、对于未能拍出的房产可以依法进行以物抵债。
在各阶段财产分配后,债权人应依法缴交执行费,已经缴交案件执行费的债权人不再缴交案件执行费。
债权人的财产分配,按照原公布的分配方案执行。对于在分配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执行中出现新的情况,本院将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公布。
据了解,今年1月14日,广州中院召开"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件第三次债权人大会,向全体债权人通报了"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件工作计划,会后,大多数债权人提出尽快执行的请求,并对案件执行中存在的情况提出问题,广州中院耐心听取了债权人的意见,并对债权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释疑。
按照公布的工作计划,法院遂着手开始 "中诚广场"原B座请求返还购房的债权人债权分配准备工作。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和答复,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在广州审判网上公布;随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草拟了B座分房细则,并通知全体原B座请求返还购房的债权人到庭征求意见,再根据意见对细则草案进行修改后,最终在广州审判网上公布正式的B座分房细则。
目前,鉴于对原B座请求返还购房的债权人债权执行条件已经具备,按照公布的工作计划,法院遂着手正式启动这部分债权的分配工作。
据统计,这次参加分配的原B座请求返还购房的债权人共18位,债权总金额为5.73亿元,主张权利的房产面积为40661.5平方米。
根据广州中院制定的"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件分配工作计划,对"中诚广场"的财产分配将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即目前阶段,先对房产进行分配,第二阶段对变卖款进行分配,第三阶段对剩余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
链接一:
B 塔 分 房 细 则
1、原购买B塔的业主按原购买房产在变更前在原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位置,参照新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相同位置,按照同楼层、同座向、同面积的原则进行原地安置;确定房产的座向、方位、面积以原购房合同及合同所附的房产座标图为依据。没有原购房合同的债权人,可参照新、旧规划平面图以及其他债权人购房合同所附的房产座标图为依据;
2、在不同的债权人所购买的房产出现交叉的情况下,摇珠或者抽签的方式决定选房的先后顺序;
3、为便于房产的处理,选房的误差可以突破原规定的误差,由债权人自行决定是否超面积选房,所超过的面积限定于整套购房的范围内,即所选房的面积未达到原购房面积,而超面积部分的房产面积与未达到原购房面积差相加为整套房产;
4、补差的方式按照原规定的方案执行;
5、如果依照抽签的方式,由债权人现场推选没有利害关系的债权人制签,本院和债权人共同并主持抽签,全程监督并做好录像工作,同时邀请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6、未付清购房款的债权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购房款的后才能参与选房;
7、债权人选房后在补交误差款后,本院依法作出相关的过户裁定;
8、返还购房债权人,在选房大会召开前,最终确认选择返还购房或是返还购房款,一经确认不得再进行变更。已经选房的债权人不得再变更受偿方式;
9、所选房产面积误差以10%为标准,所选定的房屋面积小于原购房面积的,面积误差低于或等于10%,不得再进行选房;所选定的房屋面积小于原购房面积的,面积误差大于10%,原则上可以选相邻的、与其他债权人所购房产没有重叠的房产;
10、所选定的房屋面积小于原购房面积的,面积误差大于10%的,选择要房还是按照规定返还购房款由债权人决定,误差部分按照补差价规定处理;
11、原购买B塔整层房产的业主,在按照同楼层、同座向、同面积的原则进行原地安置后,所得房产面积小于原购房面积并超过规定的面积差而需要继续选房的,与A座调整到B座的业主一同进行抽签、摇珠选房;
12、原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位置,参照新规划平面图,依照同楼层、同座向、同面积的原则进行原地安置,新规划图标注位置房产面积大于原规划平面图所标注房产位置面积并超过规定的误差的,债权人可以选房,超面积部分按照补差规定处理;债权人对超面积部分不愿意补差,则作为返还购房款处理或者与A座调整到B座的业主一同进行抽签、摇珠选房;
13、选择按返还购房款处理及返还补差面积款的,与返还购房款一并同时进行分配;
14、代位选房的二手抵押权利人,在依照同楼层、同座向、同面积的原则进行选房后,所选房产面积小于原抵押房产面积并超过规定误差的,不得再进行选房;所选房产面积大于原抵押房产面积并超过规定误差的,按补差规定执行;
15、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房产的债权人,在依照同楼层、同座向、同面积的原则进行选房后,所选房产面积小于原抵债房产面积并超过规定误差的,不得再进行选房;
16、原购买B座房产的债权人,所购房产不在可分配房产范围内而不能进行原地安置的,与A座调整到B座的业主一同进行抽签、摇珠选房;
17、可分配房产出现交叉的情况,对于交叉部分房屋的处理,债权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对于交叉部分的整套房产,本院依法按照各债权人拥有权利的原房产面积的比例,依法对交叉部分的整套房产作按份共有处理;
18、二手抵押权利人、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房产的债权人与原购房债权人之间出现交叉房屋情况的,原购房债权人享有优先决定权,原购房人决定购买的,所得款项用于案件的分配,二手抵押权利人、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房产的债权人对支付的款项不享有权利,也不得再进行选房;
19、同一债权人对所选的多套房屋之间的面积差,可以自行相互冲抵。
链接二:
"中诚广场"系列执行案件分配工作计划
对"中诚广场"的财产分配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对房产进行分配,第二阶段对变卖款进行分配,第三阶段对剩余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
第一阶段工作计划
可分配的房产集中在B塔5-35、47-49楼,其中5、22、35楼属于共用的避难层,不在分配房产之列。实际可分配的房产原规划设计每层为12套房,后变更设计为每层24套房。
首先对原购买B塔的要房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进行房产分配。原购买B塔的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按原购买房产在变更前在原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位置,参照新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相同位置,按照同楼层、同座向、同面积的原则进行分配。
对原购买B塔的要房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进行房产分配后,开始对从A塔调整到B塔的要房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进行房产分配。
对债权人及代位主张权利人已经选好的房产,依法作出裁定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原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案件,由天河区人民法院负责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过户手续,本院及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由我院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过户手续。
对于二手抵押的房产,在选定房产之后,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
对要房且未付清购房款的业主发放缴款通知书,待将未付房款缴入我院代管款帐号之后,按照分配方案开始分房。
第二阶段工作计划
房产分配完毕后,按照已经公布的债权分配顺序对变卖款进行分配。
第三阶段的工作计划
1、对剩余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按照债权分配顺序依法进行分配。
2、对于未能拍出的房产可以依法进行以物抵债。
在各阶段财产分配后,债权人应依法缴交执行费,已经缴交案件执行费的债权人不再缴交案件执行费。
债权人的财产分配,按照原公布的分配方案执行。对于在分配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执行中出现新的情况,本院将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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