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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执行 最大限度实现执行工作兑现权益的本质
【发布时间:2010-04-30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主动执行 最大限度实现执行工作兑现权益的本质
――主动执行工作将在广州市法院全面推开

试点一年多的法院主动执行工作即将在广州市两级法院全面推开,4月29日,在从化市法院召开的广州市法院主动执行工作现场会上透露出这一信息。
主动执行,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在债权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不需经债权人另行申请,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的一种执行工作创新机制。主动执行的理念由省法院郑鄂院长首先提出,自去年2月份开始在我市从化法院率先试点,其核心价值是能动执行,体现司法为民和能动司法的理念。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荣康介绍,司法实务中,因当事人没有及时申请而错过最佳执行时机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法院信访中也出现了当事人因不知晓法律的规定,导致错过期限无法得到执行而不断上访的例子。如何化解这些执行难题?对法院而言是严峻的考验。
法院以往的执行模式,要求在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才启动执行程序,这种"被动执行"的模式使法院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处于被动等待的状态,无法及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丧失较好的执行时机,增大了执行难度,增加了债权人兑现债权和法院执行的成本,是造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面对难题,广东省法院在全国率先提出"主动执行"的重要改革理念,广州市从化、南沙区法院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从试点效果看,作为首个试点单位的从化法院,取得了执行到位率明显提高、执行和解率明显提高、执结周期明显缩短、执行投诉明显减少的明显成效。今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到广东省调研,对从化法院开展主动执行工作给与了充分肯定。实践证明,主动执行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加速程序流转,降低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大大提高了执行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工作兑现权益的本质,让判决书确定的"纸上权益"变成现实的权益。
广州中院副院长黄荣康表示,下一步广州市法院将全面推行主动执行机制,一是从组织领导到制度设计、人员培训上全面加紧落实,主动执行涉及立案、审判、执行三个工作环节的相互配合、衔接:立案庭受理案件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送达《主动执行告知书》,履行告知职责;审判庭在案件宣判时,应当征询债权人是否同意法院主动执行的意见;执行局收到审判庭移送的案件材料后,要尽快落实执行工作。各部门的职责要细化,确保改革顺利实施。二要加强主动执行管理。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的支持;在强调法院主动执行的同时,强化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相衔接,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题;全面落实公开、公正和规范的理念,进一步细化对主动执行各个环节的要求,整治超期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继续大力推行"阳光执行",全面公开执行立案、财产查控、财产处置、财产分配、执行结案等信息,建立执行日志;完善执行信访机制,重视对执行信访案件的处理,改进处理方式、提高答复效率。
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林秀雄表示,省法院今年也将在去年2月份分两批在全省23个基层法院开展主动执行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主动执行和全程实行主动执行的工作机制。主动执行不仅体现在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上,还要体现在执行工作的各个方面:主动穷尽一切手段调查和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主动寻找最适合于案件的执行方式;主动调解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主动采取措施打击恶意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主动对特困申请人进行救助等等。林秀雄特别强调,开展主动执行工作,要正确处理主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选择权。要处理好主动执行与依法办事的关系,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能动执行,在采取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措施,要有法律规范依据。要重视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

链接:
从化法院主动执行程序流程演示
一、主动执行涵义:
主动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民事执行内容的、义务人在规定履行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在征得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无需权利人申请,由法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
二、主动执行案件适用范围为:
主动执行适用于法院所有一审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的执行,以及上级法院对本院一审作出的二审或再审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的执行。
三、主动执行试点工作的"四个明显"成效:
自09年2月份开展试点工作至09年年底,一是执行到位率从08年的35.2%提升到70.7%;二是执行和解率从08年的6.53%提升到59.67%;三是执结平均周期从08年的120天缩短到60天;四是08年收到当事人关于执行效率和执行到位方面的投诉为21件,开展主动执行工作至今未收到投诉。
四、主动执行工作流程分四个步骤即诉讼立案阶段、诉讼结案阶段、执行立案阶段、执行实施阶段:
诉讼立案阶段(立案庭负责):
自实施主动执行工作以来,在每一个诉讼环节均向当事人告知法院的主动执行机制,在当事人办理诉讼立案时,由立案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须知》,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符合主动执行条件的案件,经权利人同意,本院将直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而无需权利人申请执行。
诉讼结案阶段(审判部门负责):
审判庭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对于有执行内容的,在送达《宣判笔录》、《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的同时,征询权利人是否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并由权利人在《移送执行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是否同意,如果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的,签名确认同意,本院同时要求当事人填写《当事人信息表》和《当事人执行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以便法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后可以主动联系当事人以及主动执行案件;如果不同意的,签名确认不同意,由其依法自行申请执行。
至于在法院主动执行前义务人已经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的《宣判笔录》、《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移送执行确认书》中特别告知,"在法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之前,义务人已经履行法律义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对于分期履行的案件,同时向权利人送达《分期履行案件主动执行事项告知书》,告知"对于分期履行案件,首期履行标的由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法律文书生效并过履行期后即时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但对于其余未履行标的,应由当事人自行申请执行。"
权利人同意主动执行的,审判庭在结案时,还需进一步填写"生效时间"、"生效履行时间"、"超期是否主动执行"。在案件生效且履行期届满的时候,系统将会自动弹出提示信息,提示案件需要办理主动执行立案手续。
执行立案阶段(立案庭负责):
审判庭收到系统提示信息后,则立即审查义务人有否告知法院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尚未履行的,法院将立即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由审判庭在履行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到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审判庭移送立案庭立案时应当随案附送下列文书:
(一) 《主动执行案件移送函》;
(二) 生效法律文书;
(三) 经办法官签署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四) 《移送执行确认书》;
(五)《当事人信息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审判庭在办理主动执行立案手续时,除需提供以上书面材料外,还要在法院信息系统案件管理流程中向立案庭提交立案申请信息。
立案庭根据审判庭的移送材料和立案申请信息,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工作,并在法院信息系统案件管理流程中选择"主动执行"选项。然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卷宗按照我院"调执结合"机制的操作规定将调解案件分流移送给审判庭由原调解法官进行执行,对于判决案件移送给执行局进行执行。
从化法院的调执结合机制是指,对于调解书的执行,发挥调解法官对案件及当事人比较熟悉的优势,由审判庭办理执行立案手续后在一个月内进行执行,如在一个月内未能执结的,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但审判庭认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执结的,经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审判庭可以继续执行。
执行实施阶段(执行局、审判部门负责):
执行部门收案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权利人送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主动进行四查一告知调查和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主动启动赖债者持续曝光机制,无需权利人申请和缴纳费用,在本地各媒体对赖债者进行持续性曝光;主动开展执行和解;主动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主动对赖债者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中院研究室 从化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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