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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客户端】中介承诺无购房资格也可买,法院:退回房款
【发布时间:2023-09-01 17:54:37】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作者:魏丽娜 通讯员 刘贤君、眭翘】 【关闭】

  没有购房资格仍想购房,中介承诺可帮忙搞定。当事人听信后,在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仍付款,结果中介找的“内部人员”涉嫌合同诈骗被逮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判决,中介返还购房款26.8万元。因购房者对委托事务不能办成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对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支付购房资格费、购房诚意金等26.8万元
  尹先生在外地工作,一直想在当地安居。他看中了某楼盘房屋,甚为心动,但因无购房资格,又不愿放弃心仪房屋,便托人介绍联系到某房地产公司中介人员刘某。刘某自称认识开发商内部人员,可以帮助尹先生搞定购房资格并购买该楼盘房屋。
  尹先生遂委托刘某购房,双方约定尹先生成功购房后,向刘某支付房屋成交价格的2%作为服务费。后尹先生先后向刘某转账支付购房资格费、购房诚意金等费用26.8万元。在未告知尹先生的情况下,刘某将该笔款项转给自称系开发商内部人员的罗某,委托其办理购房事宜。
  后罗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逮捕。至此,尹先生未能购房成功,遂要求刘某偿还相关款项。刘某辩称其接受尹先生的委托购买案涉房产,出于尹先生的利益,又将代理权转委托给案外人罗某,相应款项也转给了罗某,其本人未从中获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购房款项26.8万元及利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刘某向尹先生返还购房款项26.8万元,驳回尹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刘贤君表示,本案中,尹先生委托刘某为其购买案涉房屋,该房屋并非刘某所有或者接受授权进行处分,因此,尹先生与刘某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有法定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尹先生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刘某称其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案外人罗某办理,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转委托是经尹先生同意或者追认。因此,罗某的行为应当由刘某承担责任。刘某没有为尹先生取得购房资格,也没有为尹先生购得案涉房屋,应当将收取的26.8万元款项退回给尹先生。
  而尹先生明知自己不具备当地购房资格,仍委托刘某购买案涉房屋,违反了当地限购政策,对委托事务不能办成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对尹先生主张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购买房屋前应仔细了解房屋性质、开发商资质、出卖人对房屋是否有处分权、自身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等信息,不能为了购房而行违法违规之事,否则可能得不偿失。中介人员也应恪守职业道德,合法合规为客户提供服务,如为“拉单”而试图突破法律法规底线,不但不能如愿,还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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