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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客户端】明明收到还款却称没收到,一男子虚假陈述被罚2万元!
【发布时间:2023-07-15 17:11:30】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作者:程 通讯员:云法宣】 【关闭】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了人身、财产纠纷,通常会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有人却无视司法权威,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故意干扰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注意了!法院对此类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处罚的措施包括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今日了解到,广州一出借人明明已经收到百万元借款,却向法院谎称没有收到,因妨害民事诉讼最终被法院罚款20000元。
  江某与颜某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向颜某借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2个月。合同到期后,江某未依约清偿本息,颜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依法判决江某支付颜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因江某仍迟迟未还,颜某便申请执行。
  之后,在江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江某的好友林某代江某向颜某清偿了125万元,颜某也出具了一份解封申请书,确认双方已将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
  然而,颜某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江某为此多支付了125万元。在得知好友林某已帮自己还清债务后,江某多次要求颜某返还多支付的款项,颜某都置之不理,迫于无奈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颜某在法院出具《确认书》,确认林某支付的125万元系江某委托林某支付的拖欠颜某的利息和本金,江某遂将该《确认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但颜某又在之后的诉讼中辩称《确认书》是江某强迫其出具的,江某至今都没有履行双方民间借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颜某出具《确认书》后又对《确认书》不予认可,其作出前后矛盾陈述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法规,法院决定对颜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法官指出,诚信是每个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一方的诉讼请求提出相应抗辩属于其合法权利,但应如实陈述相应事实,作出诚信合理抗辩,而非作出虚假陈述以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院依法对颜某处以罚款,此举一方面起到了震慑失信者的作用,发挥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惩治功能;另一方面也积极引导了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依法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建设,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发挥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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