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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不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输官司
【发布时间:2023-06-16 11:21:54】 【稿件来源:新快报】 【作者:杨喜茵 高京 通讯员郑育婷】 【关闭】

  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须出具同意安装的书面证明
  对于电动汽车车主们来说,拥有一个自己的充电桩是解决“续航焦虑”的头等大事。近日,广州一位车主就因小区物业不同意其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
  居住在广州某小区的曹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为了解决爱车充电问题,他想在小区地下车库的自有停车位上安装一个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曹先生向供电部门申请后,被告知需小区物业先出具一份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供电部门才能上门勘察现场并设计安装。
  对此,曹先生要求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出具证明。物业公司认为,曹先生加装充电设施需使用公共配电房,应征得小区业主的同意,且可能影响消防安全,故拒绝出具同意安装证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曹先生遂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出具同意曹先生在其所有的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专用充电桩的书面证明给曹先生。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玮玮法官表示,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发展切合低碳出行、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完善充当“加油供给站”配套的充电桩应属题中要义。而对于新能源电动车主而言,安装充电桩是解决他们“续航焦虑”的头等大事。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于2016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他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业主有安装充电桩的需求时,物业公司应当为其提供诚实、善意的协助;同时,物业公司应依法依规行使物业管理权力,对于不当使用充电桩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及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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