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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工报】广州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 企业公开离职员工个人信息,违法!
【发布时间:2023-05-30 16:29:22】 【稿件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通讯员谢平 赵云川】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值民法典通过、公布三周年之际,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联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把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件变成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有利于指引社会公众了解、熟悉民法典的新规则、新制度,引导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据介绍,2021年以来,广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837926件。
    案例①
    用人单位侵犯员工隐私权案
    【基本案情】陆某为某商贸公司市场部员工。2021年5月20日,陆某通知某商贸公司从即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某商贸公司次日收到该通知书后,于同月25日在公司内部“日常事务沟通反馈群”的微信群中发送《关于对市场部陆某擅自脱岗的通报》,该通报包含陆某本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其妻子和母亲的手机号码等信息。
    同月26日,某商贸公司再次在微信群中发送《催告函》,该函同样包含了陆某本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其妻子和母亲的手机号码等信息。陆某认为某商贸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商贸公司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裁判结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商贸公司在其公司内部微信群中先后发布的通报、催告函中所载明的陆某本人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以及其家人手机号码均为陆某的个人信息,属陆某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陆某对此享有隐私权。某商贸公司在未征得陆某同意的情况下,未作有效遮蔽处理即在公司内部微信群中公开发布包含陆某个人私密信息的函件,已超出合理范畴,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白云区法院遂判决:某商贸公司在涉案微信群中向陆某公开赔礼道歉;对于陆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商贸公司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②
    网约车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案
    【基本案情】张某在某科技公司App上下单叫车,司机周某接单后驾车接送张某,后周某在车上殴打张某。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张某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和周某连带赔偿其门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某科技公司辩称,本案是由周某个人行为所致,侵权后果应由周某自行承担,科技公司与周某是合作关系,科技公司为周某提供平台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上述办法规定,某科技公司对平台签约车辆的准入具有审核、监管等义务,对驾驶员具有岗前培训、教育等义务,但某科技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对驾驶员进行上述岗前培训、教育等义务。
    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网约车业务中网络平台应当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该条款没有明确将网络平台列举规定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但是其文意也没有将这种具有营利性的组织行为排除在“群众性活动”之外。因此,可对网络平台课以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即在某科技公司没有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对于网约车司机侵权导致的乘客损害,某科技公司亦需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某科技公司应对周某所承担赔偿责任的20%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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