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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广州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好意同乘却致搭乘人受伤判决驾驶人担责50%
【发布时间:2023-05-26 16:15:30】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魏丽娜 通讯员郑育婷、谢平】 【关闭】

  适用公职监护人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损害可减轻责任、发布广东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买房“跳单”不得拒付中介费——5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广州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联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把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件变成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有利于指引社会公众了解、熟悉民法典的新规则、新制度,引导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据市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十大案例中的“依法适用公职监护人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为民政部门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刘某诉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某网络侵权责任案发出了广东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入选2021年度广东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该案在禁令审查标准方面着重考量违法可能性、作出禁令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利益平衡等因素,并提出了“先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则要求,为准确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禁令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包括: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负责任案,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划定了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责任边界;用人单位侵犯员工隐私权应承担责任案,对如何正确、恰当使用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具有指引意义;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损害驾驶人可减轻责任案,是广州适用好意同乘法律规定的首案,生效判决的处理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文明安全出行,共同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网约车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案,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网约车行业消费环境的营造;依法认定录音录像遗嘱效力案,法院详细剖析录音录像遗嘱形式并认定其效力,有利于设立遗嘱正当程序的推动;侵害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责任案,在受害人伤情尚未达到伤残等级严重程度、但人格尊严遭受侵害并受到精神损害时,适用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精神性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效修复了受害人心理、精神层面的创伤;保险公司对疾病释义条款应予提示说明案,厘清了保险公司应当对有关“疾病释义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标准,有助于推动保险公司完善保险服务;买房“跳单”不得拒付中介费案,对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引导作用。
  据介绍,2021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837926件,广州法院着力促公正、提效率,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审理民商事案件,有效化解各类纠纷,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部分案例
  案例1:依法适用公职监护人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吴某于2010年10月28日出生,为智力三级残疾,原由生父母送予吴某某、李某燕(生母胞姐)收养,2011年8月22日办理收养登记。养父母于2012年、2014年先后病逝,吴某由养父的母亲陈某某养育。2018年起,陈某某因年龄原因无力照顾吴某,多次向街道和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申请转移监护权,将吴某送至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经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调查,吴某实际监护人陈某某和吴某的外祖父母均提出无力抚养监护,广州市儿童福利院同意接受吴某入住福利院集中供养照料,遂向法院申请变更吴某的监护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的起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将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某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还可以为未成年人吴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有利于吴某的健康成长。故判决自2021年7月23日起,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某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2021年8月,吴某已送至广州市儿童福利院接受照料。
  典型意义:为“公职监护人”制度提供司法实践样本
  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彰示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的中国特色。本案是民法典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广州首例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案件,为适用民法典“公职监护人”制度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本案中,人民法院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目标,与各部门联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案例2: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损害驾驶人可减轻责任
  2019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由于深夜不好打车,案外人联系正在附近的朋友梁某,请求其来酒吧顺路搭上案外人和醉酒的朋友戚某回家,梁某驾驶车辆行驶至G105国道时碰撞路面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梁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戚某被送回家中,酒醒后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齿状突骨折并左侧第一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戚某遂诉至法院,主张交通事故中梁某未安全驾驶,公路管养中心未尽道路养护职责,请求判令梁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广州中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判断梁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还应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首先,无证据证实梁某存在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梁某具有驾驶涉案车辆的资格,也不存在醉酒驾驶等法律禁止驾驶的行为。其次,事故发生在凌晨3时左右,路面灯光对于驾驶员判断路面障碍物并及时避让确实有一定客观影响。再次,梁某基于与戚某的朋友认识,愿意无偿搭载戚某返回家中,该行为属于利他性的无偿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鼓励。
  因此,梁某在事故中虽有过失,但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由梁某、公路管养中心及戚某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分别承担50%、20%和30%的责任。
  典型意义:明确倡导善良互助的社会风尚
  “好意同乘”入法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是法律回应时代呼声的体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善人善举,有助于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激扬社会正能量。本案裁判较好平衡了保护乘车人健康权与肯定驾驶人利他行为的关系,取得情理法三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明确倡导善良互助的社会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3:网约车司机殴打乘客 平台被判承担20%责任
  张某在某科技公司APP上下单叫车,司机周某接单后驾车接送张某,后周某在车上殴打张某。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张某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和周某连带赔偿其门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某科技公司辩称,本案是由周某个人行为所致,侵权后果应由周某自行承担,科技公司与周某是合作关系,科技公司为周某提供平台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中院生效判决认为,网约车业务中网络平台应当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该条款没有明确将网络平台列举规定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但是其文意也没有将这种具有营利性的组织行为排除在“群众性活动”之外。因此,可对网络平台课以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即在某科技公司没有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对于网约车司机侵权导致的乘客损害,某科技公司亦需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某科技公司应对周某所承担赔偿责任的20%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网约车平台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有来自契约层面的附随义务,更有来自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怠于行使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网约车平台应对司机未予承担的侵权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生效判决的处理有利于营造友好的消费环境,也有利于网约车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案例4:恶语相向、吐口水、殴打 侵害人格尊严被判赔偿
  一日,曲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女儿,不慎撞到步行给亲戚送餐的陈某,致陈某所提水桶中盛汤的餐具打翻。曲某随即道歉,并提出赔偿损失,但陈某情绪较为激动,要求曲某向其赔偿2万元,双方发生争执。
  其间,陈某对曲某及其女儿恶语相向并向二人面部吐口水,甚至动手殴打曲某。后民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经鉴定,曲某伤情未达轻微伤。次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曲某于事发次日入医院精神内科诊疗,住院5天,出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征、急性应激反应。曲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共24823.42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在争执过程中用手殴打曲某,又存在言语过激并向曲某及其女儿吐口水的行为,侵害曲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曲某伤情虽未达轻微伤,更未达伤残等级,但陈某在公众场所殴打曲某,又朝曲某及其女儿吐口水,致曲某到精神内科住院治疗,陈某的行为给曲某造成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让曲某人格尊严遭受严重侮辱,陈某应当向曲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陈某向曲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在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451.16元。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已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有效修复受害人心理、精神层面的创伤
  民法典实施前,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益的情形,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伤情通常要达到伤残等级严重程度才会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在受害人伤情尚未达到伤残等级严重程度、但人格尊严遭受侵害并受到精神损害时,适用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精神性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效修复了受害人心理、精神层面的创伤,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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