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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投保的调味品遭暴雨淋湿,损失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3-01-17 15:18:23】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人民法院报】 【关闭】

暴风雨后仓库顶棚塌裂
存放的价值800万元调味品被雨水淋湿
货主向承保该批货物的保险公司报案
共同委托公估公司开展核损理赔工作
然而关于核损方式和损失金额
三方却发生了争议……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广州某商贸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标的为调味品原料,保险金额800万元,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存放于广州市白云区某仓库中。《财产综合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020年5月16日,由于天气骤变,忽起大风下大雨,仓库顶棚部分塌裂,外墙面顶部钢板被掀落,导致仓库进雨水,货物被雨水淋湿。后某商贸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次日,双方共同委托某公估公司开展保险理赔公估工作。


 

  公估公司查勘后认为,涉水后造成部分货物外包装受损,故按照更换外包装的方式进行处理,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金额为82548元。
某商贸公司不认可公估公司结论,后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947512.5元并赔偿保险理赔款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商贸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532023元并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利息。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陈诗媛
  本案中,根据公估报告的记载可见,公估公司采取抽检方式定损,但涉案货物多达13700多包,公估人员仅开包抽检十几包货物,抽检的少数显然不足以代表全部实际受损情况,检验方法缺乏合理性及客观性;公估人员表示在现场无法看出货物有无实际受损,亦未对货物受损情况进行鉴定,不确定外包装受雨水污染后淀粉、味精是否改变性状。在此情况下,公估公司给出以更换外包装方式的核损结果,不仅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与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悖,法院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在无法确定安全性的情况下,受雨水污染食品不应被回收和再流入市场,从社会安全角度考虑,应推定为全损。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应用最严格、最严密的法治予以保障。本案对为限缩自身责任而有可能侵害潜在不特定人群安全健康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提醒商事主体在从事市场行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以最大的谨慎义务合理合法从事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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