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人民日报客户端】买车位面积“给少了”,只能认倒霉?法官判决:重新画!
【发布时间:2022-11-29 10:57:13】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作者:贺林平 梁慧贤 梁艳华】 【关闭】

  业主购买小区车位,使用13年后才发现给的实际面积不足,是自认倒霉,还是依法维权?广东一位业主选择了后者。那么,在依法起诉开发商后,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基本案情
  小张于2005年向开发商购买了自家小区107号车位并实际使用至今。其2006年取得的车位不动产权证显示,车位面积为11.6501平方米。近日,小张置换了一台SUV汽车后,却发现将车辆停进车位非常困难,经自行测量估算,发现车位面积竟与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不一致!
  小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房产证附图,重新画出自己107车位与相邻的108车位之间的分割线,108车位的业主承担协助义务。

 


  案件起诉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后,开发商却答辩称,车位已实际交付使用十余年,原告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约定车位以现状按个为单位出售,不以面积计算,双方不作补差。即使车位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其也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最终,越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开发商应按照涉案车位房产证附图重新画出107车位与108车位之间的间隔线,108车位业主对此承担协助义务。
  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向小张交付面积为11.65平方米的车位,但开发商自行划线确定了107及108号车位的范围,向小张交付了面积仅为10.9347平方米的车位,而将107号车位的面积划到了108号车位内,不能视为其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且其多年来从未向小张披露车位存在面积短小的情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重新划线后,108号车位的面积仍与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证面积相符,并未影响108号车位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其应承担协助履行的义务。
  而至于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小张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官提醒,诚信是一种无形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本,不仅是公民的立身处世之本,是公司能持续、健康、长期发展的根基,也是维系市场经济持续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更是每一个民事活动参与者的应尽之义。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张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