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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人民法院出具诉前禁止令及时按下“静音键”
【发布时间:2022-06-16 16:23:24】 【稿件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张晨】 【关闭】

 
  4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法官董广绪(右二)现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陈建忠 摄

 

  

失眠、焦虑、烦躁、难以集中注意力……噪声污染是困扰居民安宁生活的难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噪声污染”为关键词进行搜索,2018年至2021年相关文书多达7701件。

 


  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噪声侵权案件审理,注重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随着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施行,在噪声污染纠纷中,除了诉前调解和案件审理,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对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按下“静音键”。
制止侵权行为
  今年4月,广东省广州市居民王先生不堪忍受邻居制造的古怪声音,沟通未果后,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书,请求法院禁止李先生制造噪声。
  2018年12月起,每天8时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家住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302房的王先生一家都会在房间内听到持续不断的古怪吼叫。经调查,声音来自102房的李先生。监测表明,虽然该噪声清晰可闻,但并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根据民法典及当时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支持王先生的禁止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李先生不得通过播放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
  这是全国第一份噪声污染禁止令,不仅是对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也体现了行为保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创新。王先生一家终于获得了久违的安宁。
  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为解决噪声扰民、防治噪声污染提供了法治遵循。该案发生于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之前,因分贝“未超标”使得行政机关无法予以处罚。
  “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出台,较好地弥补了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前,未超过噪声排放标准但给群众造成极大影响的漏洞。”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通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依法及时作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制止紧迫的生态环境领域侵权行为,守护了群众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创新解纷途径
  何谓环境禁止令?根据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禁止令保全措施是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包括诉前和诉中禁止令,适用范围涵盖水、大气、噪声等生态要素以及林地等自然资源。
  据不完全统计,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施行后,四川、贵州、河南、北京等多地法院均作出过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保全措施。
  “我国首份噪声污染诉前禁止令的发出为噪声污染纠纷展示了一种新的解决途径,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表示,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其规定的禁止令行为保全为噪声污染受害者提示了通过行政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产生噪声或降低噪声、提起民事诉讼之外的第三种救济途径。
  “其适用不以行为人行为违法为前提,程序较为简单,对于污染受害者比较便利,对司法资源的耗费较少。”胡静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除了超标和扰民,“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也被定义为噪声污染。新法对噪声污染重新界定内涵,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这意味着,新法施行后,行政机关也可以对没有达到噪声排放标准但实际产生了负面影响的噪声污染行为实施处罚。
  同时,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即群众在受到噪声侵害时,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综合办主任刘慧慧表示,“这里的规定并不以是否超标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拓宽。”
依法平等保护
  “禁止令保全措施的作出将会制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可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在审查禁止令申请时,需高度关注双方利益平等保护。”刘慧慧说,“本案中,由于王先生的女儿在家上网课,古怪的噪声持续不断播放,给少年儿童的身心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需要制止该行为的情形非常紧迫,王先生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请求禁止李先生播放噪声的行为符合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禁止令救济是针对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侵害行为,以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禁止令保全措施已经起到作用或者申请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了诉讼,禁止令保全措施就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在受害者遭受侵害的利益属于合法利益且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属于正常活动的噪声纠纷案件中,申请环保禁止令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更大。”胡静说,“重点是行为人的行为所承载利益的合法性和大小。本案的诉前禁止令能获得法院支持,关键的一点是被申请人播放古怪录音与其他邻居‘斗气’的行为并非正常生活活动。”
  “‘邻居不能选择’,邻居之间相互理解和克制是长期和谐共处的必然要求。每个人都可能是噪声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噪声的受害者。人人有责才能有利于形成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和享受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胡静表示。
  此外,如果据以作出禁止令的考量因素发生变化,尤其是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已经消失,不及时制止将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已经不存在,或者生态环境损害已经通过被申请人主动履行、行政机关执法等予以弥补,继续执行禁止令可能会对被申请人或案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害,此时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提前解除禁止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准许解除禁止令。
  据悉,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后,最高法将开展调研工作,了解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相关司法政策或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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