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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探望孩子存争议,离异夫妻法庭见
【发布时间:2022-06-11 16:05:49】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何小敏 荔明】 【关闭】

 

    父母离异后,爸爸想把女儿定期带回家相处,可妈妈不放心,只让“看”女儿。一方要求逗留式探望,一方要求看望式探望,探望权到底该如何行使?近日,荔湾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案情:女方不愿前夫带女儿外出
    陈先生和张女士2018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潼(化名)。2020年10月,二人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潼归母亲张女士抚养,陈先生享有探视的权利,每周可与女儿相处1天,女儿满9周岁可偶尔与陈先生生活2至3天,寒暑假可延长5至7天,张女士有协助义务。
    没过多久,双方因探望权履行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发生争议,陈先生因此诉至法院。陈先生认为,张女士剥夺了他与女儿相处的权利,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二人离婚,但是他希望能有更多时间与女儿相处,给予女儿应有的关怀与教育,使女儿能够健康快乐成长。
    张女士称,陈先生曾将女儿单独带走,此后女儿的作息规律完全被打乱,回家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和绿便现象,还经常半夜哭闹不肯入睡。
    张女士认为,3岁内的孩子适宜探望性探视,陈先生及其家人可到张女士家中探视。张女士请求:在女儿三周岁以前不能由陈先生单独带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带出,必须张女士同意且在场。疫情期间,请求酌情减少陈先生探视的次数,将探视周期改为半个月一次。
    法院:两种探望方式轮流使用
    法院认为,本案是探望权纠纷,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现实生活中,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
    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直接抚养人则要承担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而探望人也必须具有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则应避免适用逗留式探望。
    本案中,陈先生不存在上述消极因素。让陈先生在固定时间段内以带走女儿的方式行使探望权,既能够了解和满足女儿生活上的需求,也能够平衡女儿对于直接抚养人即母亲的依赖,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陈先生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小潼4次:其中两次由陈先生到张女士家中探望(看望式探望),其余两次由陈先生在上午10时从张女士住处单独接走女儿小潼,当天18时前将女儿送回张女士住处(逗留式探望);两种探望方式轮流使用。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无论哪种探望方式
    直接抚养方都有协助义务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是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探望权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往往要更多地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宜作过多干预,因此我国探望权制度只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对探望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协商探望权时往往对权利界限、范围等出现不同理解,比如一方是否可以和子女短暂居住,携带子女外出另一方是否可以在场等,因理解不同,易激发矛盾。
    审查探望权案件时,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如居住环境、工作时间等),选择探望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直接携带子女的一方都负有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该义务内容包括: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另一方愉悦、平和的相处,从而实现民法典关于探望权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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