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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华快不快遭起诉案”二审原告败诉
【发布时间:2022-04-11 10:42:21】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杜玮淦】 【关闭】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了解到,该院对廖某起诉某快速公路公司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定的合理容忍义务属于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合同的应有之义。”广州中院认为,廖某在快速公路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公告维修及绕行事项后,仍然选择驶入某城市快速路,亦未选择其他绕行方案,即应当对通行缓慢予以容忍和配合,故其主张快速公路公司构成违约并诉请该公司承担返还通行费用的违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8日,廖某驾车从广州市番禺区经华南快速公路回越秀区东宝大厦,在进入华南快速路后,因该路段道路施工造成拥堵,约3公里路程开车走了30分钟左右。
    “快速路通行速度远低于正常通行速度,属于未能提供与其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廖某据此认为华南快速路管理方合同违约,将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所收取的路桥费5元,故有此讼。
    2021年3月12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廖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在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合同领域,服务提供方在履行维修维护义务时,必然会导致中断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的情况发生。故此,在检修维护、维修抢修等特定情况下,只要服务提供方履行了适当通知义务,则服务接受方应依法对因此导致的服务中断或者服务标准降低承担合理容忍义务。
    “该案是收费公路服务合同纠纷,是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合同的一种。法定的合理容忍义务属于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合同的应有之义。”法官介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与人民群众出行密切相关,同时也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该类合同不仅具有营利性的经济属性,还具有公共服务、民生服务的公共属性。
    在服务提供方既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又负有保障该服务的公共性、民生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服务接受方也承担着法定的合理容忍义务。该容忍义务并非无限制地容忍与包容,而是建立于服务提供方系基于现实必要性并已完成法定通知义务的情形下,导致中断服务、降低服务质量之时产生。
    法官指出,具备公共服务属性的合同之履行,不仅依赖于服务提供者的善治善管,更依赖于服务接受方的包容配合。在个别服务接受方对所受服务存在异议时,人民法院通过明确服务提供方中断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所必备的条件和完成的义务,以及服务接受方所承担的容忍义务范围,既能够保障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民生性和安全性,体现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能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从而利于社会有序稳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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