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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温泉跳水致死酒店不担责,司法理性护持社会正道
【发布时间:2022-01-08 10:02:06】 【稿件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关闭】

 

温泉跳水致死酒店不担责,司法理性护持社会正道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1月08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寄托于管理者无时无刻的提醒下”,日前,广州中院发布第二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备受关注的增城“温泉池示范跳水身亡索赔案”入选。法院借此重申,“不以死者为大”“不以谁死谁有理”是明确且坚定的司法态度。
  跑到温泉池去示范跳水,如此夸张的做法公众可能只是头一回听说。在此番广州中院发布典型案例之前,本案就曾引发外界颇多讨论。可堪欣慰的是,无论是此次入选典型案例,还是彼时增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不仅司法的态度一以贯之,而且外界对此的讨论亦不乏共识。由此来看,广州中院对案例进行典型意义诠释时多次提及杜绝“谁死谁有理”等“和稀泥”式司法,俨然已是“吾道不孤”。经过一段时间具体司法的努力,法律的相关态度已经对社会成员形成明确指引。
  司法裁量定分止争,清晰界分原被告双方的理据、是非对错,本就是再普通不过的司法程序。以本次“温泉跳水致死案”为例,成年人在已经载明“请勿在泡池内嬉戏打闹”的温泉池进行与其购买服务无关的行为,且不顾他人的明确制止和劝说,责任厘清事实上并不存在太大困难。
  温泉酒店固然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但这种义务从来都不该被无限度扩张。增城法院此番对个案做出的判断,态度果决坚定,申明“不能让无过错者无辜为他人的过错买单”的法理。正如本案主审法官释法时所言,温泉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合理的限度及范围,应限定在温泉酒店管理的可控范围之内。温泉酒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法律的严格界定和证据支持,“法院、法官亦不能以感情或者结果责任主义导向去裁判”。
  当然,“温泉池跳水致死案”当事人家属提起诉讼、进而谋求民事赔偿,也是其受到法律保护的诉讼权利,而司法在介入其中后的专业判断无疑代表了国家法律的一种立场和态度。值得肯定的是,本案在一审阶段即得以休止,一审法院的详尽说理和明确释法无疑也起到了关键性的说服和指引作用,定分止争这一重要的司法价值得以凸显。而通过典型案例发布的形式,个案判例更对普遍意义的司法实践也有了相当的示范价值和鼓励作用——让更多普通个案的司法判断不再犹豫,也让司法的态度赢得更多公众的理解和认同。
  “法不强人所难”,法律不强求普通社会成员履行其能力和责任范围之外的事项,这则因正当防卫案件为更多人知晓的法谚,从来都不仅仅局限于刑事司法领域,一定程度上也需要更多“举重以明轻”的司法实践。
  每一次这种“本该如此”的司法判例,依然可以在社会层面激起涟漪,其身后的公共期待显然更耐人寻味。每一次理所当然的司法态度宣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曾经是另外一种模样——由于所谓“谁死谁有理”元素的介入,具体司法被某些法律之外的考量所左右,在可能并不复杂的法律逻辑推理过程中,掺杂进很多似是而非但又似乎不容置疑的“道理”,使得回归司法理性一度成为难题,甚至这些“死者为大”的法外考量,还被异化为某种社情、人情。法律从来都不排斥人性的考量,而只有真正尊重事实、证据,纯粹回归专业理性的公平判断,才能最大限度地呼应社会正道与人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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