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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以案例为媒介向全社会传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
【发布时间:2022-01-06 12:49:40】 【稿件来源:新快报】 【作者:杨喜茵 张雅慧 钟远东 肖晓丽】 【关闭】

 

以案例为媒介向全社会传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

来源:新快报     2022年01月06日        版次:A03    作者:杨喜茵

 

  ■民法典相关规定将对高空安全的维护推向全新的高度。 (资料图)

  广州中院发布第二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家长造谣教师体罚学生,被判寻衅滋事罪;高空抛物致老人伤残,法官判决赔偿各项费用……1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十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案例分别从伦理道德、网络秩序、社会公德、保护环境、见义勇为、文明出行、社会交往、诚实信用、共享共治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广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翔表示,此举旨在以案例为媒介,向全社会传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通过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落地生根。
  据了解,广州中院已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深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试行)》,明确在审判执行工作全流程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案件进入法院即“案件受理”到“庭审(庭询)”“评议裁判”“执行实施”“文书制作”“保障激励机制”等全方面指引法院工作人员,以是否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开展、衡量和评判工作。
  ■新快报记者 杨喜茵 通讯员 张雅慧 钟远东 肖晓丽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
  祖母赠与孙子房屋后被要求搬离 判决不予支持
  何某玮通过爷爷何某新的遗赠及奶奶杜某妹的赠与取得广州市海珠区某房屋的所有权。后何某玮的父母亲离婚,何某玮由其母亲伍某抚养。何某玮及其法定代理人伍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杜某妹腾空交还案涉房屋及支付租金损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玮受遗赠、赠与取得房屋产权时年仅4岁,根据生活常理,何某新、杜某妹将二人的家庭重要资产全部赠与何某玮显然是基于双方存在祖孙关系,此种源于血缘关系的房屋赠与即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受赠人及其父母对祖辈的扶养扶助义务,基于通常意义的善良风俗考虑,在杜某妹年逾六十且已丧偶的情况下,何某玮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足一年即要求杜某妹迁出房屋,明显有违社会一般伦理道德。
  何某玮虽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但杜某妹在该房屋内居住是基于双方存在赠与关系、祖孙关系以及长期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如以所有权人享有的物权请求权而剥夺六旬老人的居住权,显然有违人之常情,故杜某妹的居住行为不属于无权占有的侵权行为。何某玮要求杜某妹腾退房屋,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体现法律对人善良本性的尊重保护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长辈对晚辈的疼爱、晚辈对长辈的关爱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自然情感,也是中华民族流传至今的传统美德。祖父母在将房屋赠与孙子之后,是否仍有权在该房屋继续居住,需要衡量的不仅是法律的尺度,更有伦理与情理的温度。该案判决充分考虑孙子的房屋权属来源、居住使用状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等因素,做出合情、合法、合理的裁判,弘扬了“和谐”“法治”“友善”的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法律对人善良本性的尊重和保护,对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具有促进作用。
  案例2
  家长造谣教师体罚学生 被判寻衅滋事罪
  学生家长刘某认为其女儿在学校受到体罚,先后在班级微信群、朋友圈及微信签名处发布诅咒、辱骂、威胁老师的言论及图片,后通过微博持续编造其女儿被老师体罚及被老师索要照顾费等虚假信息,称其女儿被老师体罚致吐血,并上传伪造的带血衣服、鞋子等照片。同时,为进行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刘某向马某支付760元购买增粉、点赞及转发等服务,后马某将该业务转包给陈某经营的非法网络平台,致该微博被转发140万余次,“广州一小学体罚哮喘儿童至吐血抢救”微博热搜被网友阅读5.4亿次,讨论19.6万次,引发网络舆情。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马某、陈某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旗帜鲜明表明在网络空间须守法
  法官表示,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在网络上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同样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案裁判打击了造谣者,严惩了散播谣言的“网络推手”,向社会旗帜鲜明地表明,公民个体在网络空间上有表达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有违社会行为准则。同时,该案判决对于严重破坏中小学正常管理秩序及侵害教师人格尊严的行为予以严厉谴责,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维护中小学健康管理秩序和教师人格尊严、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文明”“法治”等核心价值理念。
  案例3
  高空抛物致老人伤残 法官判决赔偿各项费用
  老人庾某娴在小区花园内散步时,高空坠落一矿泉水瓶,水瓶掉落在庾某娴身旁。庾某娴因此受到惊吓,摔倒受伤。事后,当事人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辉家小孩从35楼房屋阳台扔下。确认书签订后,黄某辉向庾某娴支付赔偿款10000元。经鉴定,庾某娴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由于黄某辉除已支付上述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庾某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庾某娴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黄某辉租住房屋阳台抛下,双方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双方签订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结合庾某娴受伤及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判决黄某辉赔偿庾某娴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
  法官提及,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全国第一案”,属于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民法典相关规定将对高空安全的维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黄某辉承担赔偿责任,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有利于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牢固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教育引导公众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4
  垃圾厂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被判赔偿1.31亿加公开道歉
  李某强是广州某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其代表广州某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某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作种植树木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该社约400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广州某垃圾厂可运送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后李某强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及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后山,时间长达十年。经检测,广州某垃圾厂倾倒垃圾的方量为407390.10立方米,质量24.78万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714.35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344.19万元,监测、鉴定、勘测费用44.89万元。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广州某垃圾厂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投资人李某强在企业对上述费用不能清偿时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垃圾厂无视社会公共利益,恣意丢弃原生垃圾,造成生态环境在近十年时间里持续受损,受损的生态环境已无法在短期内恢复。故判决广州某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约1.31亿元,李某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判令广州某垃圾厂、李某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对提升公众保护环境参与度有典型意义
  法官表示,生活垃圾作为固体废弃物,可运输、可填埋,其污染行为更具隐蔽性。该案行为人向农村土地大量倾倒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时间长达十年,对农村生态环境以及农产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极其恶劣。本案判决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范例,弘扬了“文明”“和谐”“法治”等核心价值理念,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环保意识,提升公众对保护家园生态环境的参与度,杜绝“公地悲剧”的发生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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