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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厕所改建在楼下厨房“头顶” 这也行?
【发布时间:2021-12-17 11:09:17】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魏丽娜】 【关闭】

厕所改建在楼下厨房“头顶” 这也行?

法院判决:楼上业主赔楼下业主6000元 并将厨房与卫生间恢复至原位

魏丽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彭勇、刘欢)楼上邻居将厕所改建在楼下厨房上方,这样的改造合理吗?广州中院日前审结一宗案件,判决楼上业主向楼下业主赔偿6000元,并将厨房和卫生间恢复到原来的位置。
  2019年12月10日,陈某购买了市区某楼301房后进行装修,将房内原厨房和卫生间位置进行了互换,造成楼下201房厨房部分天花批荡掉落、天花扣板和吊灯砸落。
  改建后,301房现卫生间位于201房厨房正上方位置。楼下201房业主钟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将301房厨房和卫生间恢复到原来的位置,并赔偿相应损失。
  陈某改建卫生间的行为是否损害了钟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将301房厨房和卫生间位置互换后,使301房现卫生间位于201房厨房上方,即便卫生间做好了防水措施,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始终会让楼下业主产生不舒适的感觉,久而久之势必导致心情压抑,降低生活品质。
  恢复卫生间原位置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对改建卫生间的行为是否作出处理,属于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范畴,而法院判决将改建的卫生间恢复原状,是基于改建行为损害了楼下业主的合法权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法院各司其职、并行不悖,因此恢复卫生间原位置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陈某向钟某赔偿6000元,并将301房厨房和卫生间恢复到原来的位置。
  法官说法
  要设身处地为楼下业主考虑
  广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刘欢表示,楼上业主将厨房与卫生间位置互换,虽然不会与楼下房屋存在直接的空间接触,卫生间做好防水措施后基本上也不会出现漏水问题,但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始终会让楼下业主产生不舒适的感觉。我们应该设身处地为楼下业主考虑,厨房就在邻居的卫生间下方,每次在厨房做饭、烧菜时都会想起楼上使用卫生间,有时还可能会听到特别的声音,压抑的心情不言而喻,绝大多数人对此也是非常忌讳的。
  刘欢表示,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贴近日常生活,对合法权益的内涵有更深刻和丰富的认识,不能仅考虑表面的、直接的和可见的损害,诸如漏水、天花批荡掉落等,还要综合考虑潜在的、间接的和实质的损害,诸如造成相邻方心情压抑、生活品质降低等,这些也是对合法权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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