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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301房将卫生间改建201房厨房上妥么?
【发布时间:2021-12-17 10:05:05】 【稿件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董柳 彭勇】 【关闭】

 

301房将卫生间改建201房厨房上妥么?
法院判决:此举不妥,卫生间须恢复原位
来源:羊城晚报     20211217        版次:A05    栏目:    作者:董柳、彭勇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彭勇  
  
  楼上邻居将厕所改在楼下厨房上,这样的改造合理吗?楼下业主日常生活受到影响,能否要求恢复原位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表示,该院二审判决楼上业主赔偿楼下业主6000元,并将厨房和卫生间恢复到原位置。
  
  案情
  
  2019年12月10日,广州市民陈某购买广州某楼301房后进行装修,将房内原厨房和卫生间位置进行了互换,造成楼下201房厨房部分天花批荡掉落、天花扣板和吊灯砸落。改建后,301房现卫生间位于201房厨房正上方位置。楼下201房业主钟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将301房厨房和卫生间恢复到原位置,并赔偿相应损失。
  
  判决
  
  那么,改建卫生间的行为是否损害钟某合法权益?恢复卫生间原位置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对于第一个问题,广州中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将301房厨房和卫生间位置互换后,使得301房现卫生间位于201房厨房上方,即便卫生间做好防水措施,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始终会让楼下业主产生不舒适的感觉,久而久之势必导致心情压抑,降低生活品质。因此陈某对厨房、卫生间位置的改变会影响楼下业主的生活,损害楼下业主的合法权益,陈某应当将厨房、卫生间恢复到原位置。
  对于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对改建卫生间的行为是否作出处理,属于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范畴,而法院判决将改建的卫生间恢复原状是基于改建行为损害了楼下业主的合法权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法院各司其职、并行不悖,因此改建卫生间的恢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陈某向钟某赔偿6000元,并将301房厨房和卫生间恢复到原位置。
  
  【法官释案】
  
  合法权益是否受损害
  不能仅考虑表面可见的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广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刘欢表示,楼上业主将厨房改为卫生间,虽然不会与楼下房屋存在直接的空间接触,卫生间做好了防水措施后基本上也不会出现漏水问题,但是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始终会让楼下业主产生不舒适的感觉。“我们可以设身处地为楼下业主考虑,厨房就在邻居的卫生间下方,每次在厨房做饭、烧菜时都会想起楼上使用卫生间,有时还可能还会听到特别的声音,压抑的心情不言而喻,绝大多数人对此也是非常忌讳的。”
  因此,刘欢说,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中,要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对合法权益的内涵要有更加深刻和丰富的认识,不能仅考虑表面的、直接的和可见的损害,诸如漏水、天花批荡掉落等,还需要综合考虑潜在的、间接的和实质的损害,诸如造成相邻方心情压抑、生活品质降低等,这也是对合法权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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