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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创业”的陷阱
【发布时间:2019-12-25 15:07:18】 【稿件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吴笋林 毛梦 常秋华】 【关闭】

 

 

“创业”的陷阱
●55人电信诈骗团伙以“淘宝代运营网店”骗了7711人
                                 ●非法获利5000多万元,受害人多是中青年创业者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实习生侯紫彤 通讯员毛梦 常秋华 12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对被告人蒋玮、徐鑫等55人团伙电信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主犯蒋玮、徐鑫等6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30万元不等。以诈骗罪判处其他49名从犯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至5000元不等。
诱骗创业者购买服务套餐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玮、徐鑫伙同同案人徐涛、杨凯(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6家公司,并以上述公司名义对外招聘员工,在公司内部设立人事部、财务部(客服部)、广告部(推广部)、销售部、技术部(售后部)等部门,公司以广告销售人员为主、技术售后人员极少,缺乏运营网上店铺的必需设备、专业人员、物流仓储等基本条件,根本不具备电商代运营的技术力量和设施,仍以“淘宝代运营网店”为名,通过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诱骗不特定多数人购买公司服务套餐,大量骗取财物,形成了以蒋玮、徐鑫为主要组织者、以部门或者小组负责人为积极参加者、以一般员工为其他参与者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以广州市花都区、广西南宁市两个片区为作案窝点实施诈骗,诈骗方法如下:
首先,由推广部门人员以上述公司名义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等网络平台投放虚假广告,引诱被害人通过扫描广告上的二维码等方式与对应的公司销售人员取得联系,洽谈购买服务套餐事宜。
其次,由销售部门人员使用假名,通过工作微信号或者QQ号,发布虚假的公司资质、公司荣誉、公司工厂和公司发货图片,使用“微信截图王”软件,按照诈骗话术样本的指引,虚构公司以往代运营的成功案例,隐瞒公司的实际履行能力,向被害人承诺无法实现的服务内容,诱骗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服务套餐。在此过程中,销售人员明知无法履行基础服务套餐,还进一步引诱被害人购买升级服务套餐,骗取被害人更多的财物。销售组组长对本组销售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对销售业绩出色的人员予以奖励,并根据骗取金额的多少给予5%至20%不等的比例提成。
遭被害人投诉时
以拖延、“刷单”、“发空包”方式应付,最后“拉黑”
最后,技术部门人员只履行合同约定的极小部分服务内容,其他绝大部分服务内容根本无法履行。在被害人投诉时,售后人员以拖延时间、“刷单”、“发空包”等方式进行应付,让被害人误以为访客量是由真实的顾客所产生,通过向部分被害人小额退款并随即拉黑、删除的方式分化瓦解被害人,以达到掩盖罪行,继续实施诈骗的目的。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1日,该犯罪集团共诈骗7711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52994223.14元。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青年创业者要树立正确财富观 警惕“内幕消息”和“内部指导老师”
 
据了解,本案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院以来所审理的诈骗类案件单案被告人数最多的一宗特大型电信网络诈骗案,案件宣判后,经办法官唐军国就本案的特点和裁判情况进行了释法和说明。
唐法官介绍,本案主要有两个特点:
A
该团伙组织严密,反侦查能力极强。被告人组织架构属典型的犯罪集团组织模式,机构庞大,组织严密,信息传递隐蔽,采取办公地点分割制、跨区联动作案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链条完整,反侦查能力极强。该特点与普通的共同诈骗犯罪相比,组织更为牢固,生存能力更强,打击难度更大。
B
被害群体趋向青年创业群体。与其他诈骗案被害人相比,本案被害人年龄更趋于年轻化,且多为中青年创业群体。由于创业竞争性的加剧或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因素,青年创业群体在渴求创业成功的内心驱使下,对此类犯罪缺乏应有的警惕、认知和预防,容易陷入犯罪分子设定的圈套而遭受相应的财产损失。
据悉,本案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达人民币790多万元,判决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可以一定程度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法官提醒,青年创业者要树立正确的财富利益观,不能有贪图小便宜,妄想一夜暴富的想法,“天上掉馅饼,必定有陷阱”。类似股票交易、现货交易,如出现“内幕消息”“内部老师指导”等信息、链接或“话术”,完全不必听信。委托他人投资,尤其是委托网友投资,危险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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