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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 三十条护航民企
【发布时间:2019-01-11 14:14:21】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魏丽娜、席林林、林锐君】 【关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切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涵盖了刑事、民事、商事、执行、保障机制等各环节,从6个方面明确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30条具体举措。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在发布会上表示,广州法院将继续着力营造保护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为各类产权主体提供全方位、立体化、多领域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对企业适用强制措施、处置企业财产时如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是严格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二是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
 
  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相关规定,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处理。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表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广州中院坚持谦抑、审慎、文明的司法理念,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意见》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严格依法认定非法集资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罪、合同诈骗罪等,准确区分罪与非罪,防止把正常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此外,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涉及企业和投资人犯罪案件,要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证据不足的不以犯罪来处理,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控制措施。
 
  《意见》规定,依法处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申诉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慎用强制措施
 
 
 
 
 
 
 
 
 
 
 
 
条件允许为企业预留必要流动资金
 
 
 
 
 
 
 
 
 
 
 
  《意见》明确,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平等竞争的权利,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原则。姜耀庭表示,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
 
  在审理涉产权的买卖、借款、建筑、股权转让等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广州中院坚持正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保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利。
 
  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股权代持企业,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姜耀庭说。
 
  按《意见》,对涉案企业和人员,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高效、妥善解决企业法律纠纷 
 
  
    广州中院通过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司法保障水平。通过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确保各类涉企业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各种侵犯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及时制裁,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意见》要求,在执行工作中,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进一步提升涉民营企业案件执行到位率,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实现。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为更好地把握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广州中院还畅通联系渠道,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并以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合作开展教育培训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家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界限,在合法前提下大胆创新创业。
 
 
  严格规范民企涉案财产处置
 
 
  1.问:对于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人民法院如何应对?
 
  谢平(广州中院研究室负责人):一是依法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担保、票据等各类金融案件,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合法融资,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是准确区分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对于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的资金,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2.问:在对企业适用强制措施、处置企业财产时如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谢平:一是严格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审判执行工作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生产经营性动产,尽可能使用活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二是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产权保护盘点
 
 
  近年来,广州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及时保护的产权司法保护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发布会同时公布了《广州法院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以及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这在全国中基层法院中尚属首例。
 
根据白皮书20181-10月,广州中院审结涉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侵犯财产罪案件,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侵犯国有、集体资产犯罪等共593937人,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
 
广州法院执行新收案件140265件,同比增长3.41%,结案123931件,同比增长7.0%,存案42569件,同比减少8.3%。已结案件执行到位金额158.32亿元,提高执行质效,实现胜诉产权人合法权益。
 
广州法院落实案件繁简分流,审结案件108855件,占结案总量的36.2%。深化诉前联调工作,参与诉前联调案件27331件,化解纠纷25967件,涉及标的3.62亿元,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2016年来,广州法院审结物权类案件11781件,合同等债权类案件306988件,股权类案件7279件,知识产权类案件29908件,既保护了物权、债权、股权,也保护了知识产权等各种无形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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