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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当庭翻供 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发布时间:2018-06-01 11:13:31】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伦铭健、隋岳】 【关闭】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同堂审案:
被告当庭翻供 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我没有杀人,对公诉人的指控有异议。”被告人田某清当庭翻供,其被指控因厨师长的位置被同乡安某军顶替,凌晨杀害了对方。
  531日,广州中院第二法庭内,广州中院院长王勇担任审判长,广州检察院检察长欧明宇担任公诉人,审理这宗故意杀人案。庭审申请了鉴定人出庭证实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侦查人员出庭核实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并出示实物证据,持续推进庭审实质化,做到证据采信在法庭、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让刑案审理查明事实看得见。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伦铭健、隋岳
 
 
  指控:殴打并点燃被褥 工作纠纷酿命案
  据检方指控,2017983许,被告人田某清在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某巷4102房内,因与被害人安某军有工作纠纷,趁被害人熟睡之机,持啤酒瓶殴打被害人头部,后使用被子捂住被害人面部,并点燃被子等床上用品燃烧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安某军死亡。被告人田某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在开庭前于51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合议庭成员黄威法官,组织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各方,充分表达了意见和要求。各方并就本案的管辖、回避、是否公开审理、辩护人、举证顺序、非法证据排除,通知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人当庭翻供:酒后头脑不清
  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受理案件后,即依法为被告人田某清指定辩护人,由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蔡方华、黄晓东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田某清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田某清听完指控后陈述道,自己在侦查机关供述时迷迷糊糊,意识不是太清醒,有罪供述是受到公安机关的诱导作出的,“侦查人员说什么我就跟着说什么,自己是否用啤酒瓶击打、放火焚烧被害人,不是太清楚。”
  对于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问题,公诉人在质证阶段,当庭播放审讯录像,以证明被告人在审讯期间意识正常,不存在诱供情况。
 
 
  鉴定人出庭:无法确定致命伤
  在法庭调查的举证阶段,公诉人为了回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害人死因的质疑,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表示允许。
  审判长向证人告知了权利义务,并要求证人宣读保证书,证人应当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如实地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张某鑫负责本案的法医鉴定工作。他证实,死者安某军系被钝器反复击打头、面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火焰热作用造成低血容量性休克及原发性休克死亡。
  公诉人问其:“被害人安某军的头、面部一共有多少处伤痕?哪一处是致命的?”
  “5处,判断不了,头部受伤是反复击打造成的,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每一下都对脑组织造成损伤。”张某鑫作证称,颅脑损伤比较严重的话,一段时间后会丧失行动能力,如果没有及时救治就会死亡。
  “为什么捂口鼻不是造成死亡的原因?公诉人问。张某鑫回答:死者的呼吸道里有黑色粉尘,证明着火的时候,受害人是活着的。张某鑫作证称,凶器是圆柱形物体。公诉人当庭出示凶器啤酒瓶瓶口部分,这些能造成被害人安某军死亡吗?”“一个完整的啤酒瓶是可以造成头面部的损伤,单一碎片是不可以。”
 
 
  侦查人员出庭:案发后被告人否认杀害被害人
  法庭调查中,辩护人认为,案发后被告人一直待在案发现场未逃离,由此对其是否构成自首存疑。公诉人申请侦查人员就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向法庭作证。
  白云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张某出庭作证称,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清虽未逃离现场,但未向现场侦查人员承认其犯罪事实,“酒楼老板称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有争吵,口头讯问时,被告人不承认杀害了安某军。”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房间提取到的部分血迹样本与被告人田某清吻合,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清多次出入与被害人共同租住的出租屋,而且没有其他可疑人员进入该出租屋,侦查人员将其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抓获归案。
 
 
  公诉人:尸体两侧有被告人滴落状血迹
  检方当庭出示凶器等物证,包括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的视频,在侦查机关作出有罪供述的视频、亲笔所写的认罪书。
  公诉人表示,本案凶器为啤酒瓶,在瓶口检出了被告人的生物痕迹,如果按被告人所说是拿酒瓶喝酒的话,按常理其应该拿着瓶身喝酒,而非瓶口部分。
  侦查人员还从被告人田某清房间的床底搜到其一双鞋子,鞋底和鞋头的血迹经鉴定均为被害人血迹。
  被告人辩称可能是他次日早上进入死者房间时沾到的,公诉人分析认为,如果被告人是次日早晨进入被害人的房间,正常应该只是鞋底有血迹,鞋头不会沾到血迹。
  此外,在被害人尸体两侧检测到属于被告人的滴落状血迹。
  公诉人表示,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田某清当天凌晨进入被害人房间,持啤酒瓶殴打被害人头部、用被子捂其口鼻,并点火焚烧被害人的作案事实。
  法庭调查结束后,在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
 
 
  疑难复杂案件庭前会议召开比例达90%
  据悉,广州法院原则上要求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展示证据时不对证据全部内容作详细展开,对大部分证据仅出示证据目录,对于争议证据可进行证据开示,了解分歧实质。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对疑难复杂案件召开庭前会议的比例高达90%,通过庭前会议使庭审时间最短压缩至0.3小时。
  广州中院刑一庭庭长、该案合议庭成员严剑飞介绍,经过长期实践,广州两级法院形成体系化有特色的庭前会议模式。庭前会议可操作性明显增强,辐射效应逐步扩大,法官认为庭前会议“形式大于实质”的认识逐步转变,庭前会议适用比例逐步提高。
  “通过召开庭前会议,解决了管辖、回避、出庭人证的范围等程序性争议事项,确定本案庭审重点是对定罪事实的调查。通过突出庭审重点、明确职责,确保法庭调查能集中持续进行,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王勇说。
 
 
  鉴定侦查人员出庭 成重大疑难案件常态
  201610月以来,广州法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尊重被告人意见在广州法院的法庭里已成常态。每个刑事案件中,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依法裁判实质化,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有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才认定被告人有罪,广州法院做足审判工作,尽一切可能杜绝冤假错案。
  据了解,在庭审实质化改革前,存在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出庭难现象,公诉人通常会以“情况说明”等材料加以证明,在法庭庭外进行核实,这种做法导致庭审虚化,影响被告人的质证权。
  庭审实质化改革后,鉴定人员、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已成为广州中院审理在重大疑难案件中的常态化工作,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和辩护权。
  据了解,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在被告人不认罪刑事案件审理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案件比例达到63%,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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