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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报时评]家事审判“一规程三指引”值得借鉴
【发布时间:2018-04-10 11:07:04】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雪】 【关闭】

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并促进家庭和睦,培育良好家风。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会,在全市全面推行《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和《家事调解工作指引(试行)》《家事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家事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三指引),构建两级法院家事审判一体化格局。
家事审判“一规程三指引”,针对审判组织、家事调解、开庭审理、证据规则、家事调查、心理疏导、联动保护等内容作出专门规定,一方面为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必将有利于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开创新局面;另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家事审判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成熟司法应有的温度。同时,规程明确了家事审判“调解为先,贯彻全程”的全程调解原则;“三指引”专门对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三方面工作进行规定,明确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和心理疏导员“三员”的聘任条件等,并规范全面系统构建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且,两级法院按照各自的审判特点及家事纠纷类别组建家事审判专业团队等,这些均具有极强操作性。
以最典型的离婚案件为例,双方有和好可能的情形,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一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六个月,二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三个月。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可适时引入心理疏导和干预。如此,这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因为冲动造成的婚姻和家庭的破裂,也就有可能使一些家事矛盾得到和解。相比较而言,家事审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完善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不断科学发展,这也亟待各地创新举措。
家事虽小,审判事大。对于家事审判,也唯有坚持以人为本,将案件审判由侧重财产权益保护转变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权益,才能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并促进家庭和睦,培育良好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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