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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可设置冷静期
【发布时间:2018-04-04 10:01:39】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尚黎阳 杨晓梅 甘尚钊 张雅慧】 【关闭】

南方日报讯(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杨晓梅 甘尚钊 张雅慧)4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会。笔者注意到,广州中院印发的相关规程,对全市家事审判作出了指导,明确离婚案件中双方有和好可能的情形,可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一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六个月,二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三个月。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广州法院要继续勇于探索,为家事特别程序规则的制定提供参考经验。

今年初,广州中院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家事案件审理规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工作指引(试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指引(试行)》,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两级法院家事审判一体化格局。

《家事案件审理规程》明确了家事审判“调解为先,贯彻全程”的调解原则,要求发挥审判对家事的诊断、治疗、修复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保障功能与社会治理功能的有机结合。根据上述调解原则,除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等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家事案件进行全程调解。

《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规定,两级法院均应当设立家事审判庭,并按照各自的审判特点及家事纠纷类别组建家事审判专业团队。家事审判法官应当优先从具有婚姻经历、熟悉并热爱家事审判业务、具有丰富调解经验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中遴选。

《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还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家事案件审理需要委托家事调查员就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家事调查员在调查后应当及时提交家事调查报告。

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规定可适时引入心理疏导和干预。心理疏导和干预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和鉴定意见,可作为审理家事案件的参考材料。

《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规定,法院应当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的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为了保障《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能够有效执行到位,“三指引”专门对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三大方面工作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和心理疏导员“三员”的聘任条件、工作规程、奖惩措施等,为全面系统构建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规范。

广州中院副院长吴筱萍表示,下一步,广州法院将推动信息化与家事审判深度融合,打造广州智慧家事品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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