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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为火烛照亮迷途少年改革创新打造金字招牌
【发布时间:2018-01-24 10:14:25】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章宁旦】 【关闭】

讲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
整理:本报记者 章宁旦
 
我帮教过的上千名少年犯,出狱后无一重新犯罪,还有30多人考上大学,这是我最大的成就。我愿意做点亮这些迷途少年“心中明灯”的“燃灯者”,在他们的人生岔路口为他们指明方向!
2017年1月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时,我给自己和少年家事审判庭订下的总体目标是,在扎实开展未成年人审判、挽救更多失足少年的同时,创新家事审判工作机制,推动“广州万事兴”工程建设。我们法院的领导说:“广州法院少年和家事审判是两块‘金字招牌’,把它们做好,就可以推动广州法院少年家事审判机制改革全面上水平。”
办理少年刑事案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是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前提。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受害人代理律师认为,“如果受损的社会关系没有得到修复,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无法达成谅解,无论对被告人怎么量刑,被害人都不会服气。”
去年年底,我接到一宗未成年人抢劫上诉案件,被害未成年人因为遭遇抢劫而留下严重的心理问题。从拿到上诉案卷的那一刻起,我就反复、仔细翻阅卷宗材料,发现两名未成年上诉人的父母均在早年离异,他们都是单亲家庭里成长的独生子女,长期缺少亲情关怀。在庭前调查时我又了解到,被害人小瑛(化名)在案发后变得沉默寡言,拒绝与陌生人说话,需要接受心理矫治。但小瑛家里难以负担高昂的心理矫治费用,想让上诉人父母帮忙负担一些。我觉得这是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一次好机会,当即去做未成年上诉人父母的工作。
“你们的孩子给别人家孩子(被害人)造成这么大的创伤,是不是应该积极给予对方一定的赔偿?!”在我的协调下,两名未成年上诉人的家长筹集了14000元送到小瑛母亲手上。这样一来,双方顺利达成和解协议。
从事少年刑事审判21年来,我内心有一种强烈的认识:一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必须建立一套系统的、从审前延伸到判后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即使这个案子不是我审理,其他法官也会像我一样按照要求去做好、做足相关的工作。为此,针对少年刑事审判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我创立了“三部曲”工作方法,即庭前规劝、促成退赔;庭中析法、促成悔罪;庭后勉励、促成回归。
在小瑛被抢劫案中,我在二审给上诉人宣告缓刑的同时,力争让上诉人对法、理、情有一个明晰的认识,真正让他们“胜败”皆服。宣判后,在跟进帮教的同时,为了让他们继续接受教育,我又分别去做他们原来就读学校的工作,还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去司法建议书,得到学校和行政部门的支持。
2016年12月,广州中院将“少年审判庭”更名为“少年家事审判庭”。我深度参与了此项改革,认为将家事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剥离,构建涉少案件与家事案件一体化审判模式,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少年家事审判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引领作用。
在2017年4月审结的一宗离婚案件中,郭某以家庭琐事、生育二孩、婚外情等问题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案件审理中,被告方陈某也表示同意离婚。我们在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二审判决准许离婚。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陈某请求我们为其开具离婚证明书。
其实,早在2017年初,就有广州市政协委员提出《关于为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的建议》的议案。我和家事审判团队经过调研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开具离婚证明书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离婚证明书仅载明当事人身份和离婚判决的生效情况,不需要和生效文书同时使用就可单独产生证明效力,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隐私,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就这样,我给陈某开具了离婚证明书。也就是从去年5月起,广州两级法院全面实行开具离婚证明书制度,得到社会高度认可。
 
图为陈海仪在圆桌庭审时开导未成年人。 罗伟雄 彭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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