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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近百家“僵尸企业”被广州中院“判死”
【发布时间:2018-01-09 15:07:05】 【稿件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宣传处】 【关闭】

 

去年近百家僵尸企业被广州中院判死
其中国有“僵尸企业”有74家,占比78%
来源:羊城晚报     20180109        版次:A08    作者:董柳杨晓梅隋岳范晓玲彭勇
过去一年里,近百家僵尸企业被广州中院宣判死刑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广州地区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情况,并发布7宗破产典型案件。据统计,广州中院2017年共收到破产及强制清算申请案件数、决定受理案件数同比分别增长572%759%,审结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同比增长517%2017年共有94家企业借助司法清算程序退出市场,其中国有僵尸企业”74家,占78%。据介绍,广州中院受理、审结的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数,均居全国法院前列。
1去年新收破产清算申请案增近6
广州中院副院长吴筱萍介绍,据统计,在广州,共有省属国有僵尸企业”530家,市属国有僵尸企业”476家,这1006家企业不仅占用大量的经济资源和市场空间,而且为广州地区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埋下巨大隐患。
能否让这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直接关系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效。吴筱萍说,面对司法新需求,广州中院于20161230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立足于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取得了突出成效。
据统计,2017年,广州中院共收到破产及强制清算申请363件,审理后决定受理189件,同比分别增长572%759%;审结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426件,同比增长517%;共清理债务84.33亿元,清偿债权12.46亿元,涉及债权人数465人,安置职工人员3000多人。
274家国有僵尸企业在此走向死亡
统计显示,2017年,广州中院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受理数161件(破产案99件,强清案62件),占全年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受理数的85%2017年有94家企业借助司法清算程序退出市场,其中国有僵尸企业74家,占比78%
吴筱萍说,破产企业涉及企业职工人员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上访上告群体性事件,这也是破产案件难审难结的原因之一。2017年,广州中院审结的破产案件涉及3000多名职工,为确保这些人员的安置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社会的稳定,广州中院根据人员类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移交社会化管理、集团内部消化等分类处置方案,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采纳,3000多名职工人员得到妥善安置,避免了因职工安置而阻碍案件审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发生。
破产案件数量增加并不意味经济环境变差
释疑
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周焕然对此回应,破产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营商环境具有巨大作用。广州中院通过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彰显了破产审判工作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对全世界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测评,我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比2013年的第82位上升了29位。据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发布的2017年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广州的营商环境位居全国第一。破产案件数量与营商环境指数密切相关,破产案件数量增加,不仅意味着市场退出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而且还预示着市场经济朝着更加健康、更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中色十六冶成功实施政策性破产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十六冶)破产案是大型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的典型代表。中色十六冶成立于1965316,是为完成广东省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由冶金工业部批准而组建的国家以及大型综合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该公司原为央企,后改为省属,鼎盛时期拥有职工近万人,下设四个工程公司、36个分支机构、61个财务会计核算单位,其破产对社会影响较大。
2005321,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通知,同意中色十六冶实施政策性破产。中色十六冶提出破产申请后,广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并于20051228宣告中色十六冶破产。同时,指定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银监局、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地税局、韶关市曲江区人事局、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破产清算组。
由于该企业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多为政策性划拨调剂,而且主要资产在异地,处置难度非常大。法院受理案件后,主动与政府协调,建立了良好的府院联动机制。在审判过程中创设三分法:一是管理人分组开展工作,不同小组负责不同的事务,提高工作效率;二是职工分类安置,根据不同的人员类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渠道进行安置;三是资产分批处置,根据破产财产类型及权属状况分批进行处置。经过多方协调和努力,所有职工均得到妥善安置。
去年731日,破产清算组请求终结破产程序,广州中院审查后依法裁定终结程序,中色十六冶正式退出市场。
税务机关首次以债权人身份启动破产程序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市地税第三稽查局)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广州新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船公司)未依法纳税,欠缴税款(费)、滞纳金及罚款共730.058717万元。市地税第三稽查局遂分别在2005712015817向新船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以上处理决定,新船公司未提起复议或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市地税第三稽查局于是强制执行新船公司的账户,因余额不足,无法全额扣缴。
其后,市地税第三稽查局多次向新船公司催缴,但该公司仍未能缴清所欠款项。而且新船公司作为广东省航运集团关停企业之一,已被列入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名单。因此,市地税第三稽查局以新船公司不能清偿其所欠缴的税款、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广州中院审查认为,新船公司对欠缴的税款确实没有清偿能力,遂受理了该破产清算申请。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单位,能否直接以债权人身份启动破产程序,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一定争议。经办人、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周焕然说,本案作为全省首宗由税务机关提出的破产申请案,突破了传统的破产申请主体。
周焕然说,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行政执法权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但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并非扮演行政执法者的角色,而是已转变成债权人的身份在行使各项权利。既然企业破产法对于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都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也是题中之义。
在市场中,正是由于债权方缺乏启动破产的积极性,大量像新船公司这类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无法通过司法处置渠道有序退出市场。因而,新船公司负有给付税款的义务,当其未履行义务时,税务机关享有向新船公司请求给付欠缴税款的权利。
/董柳杨晓梅
隋岳范晓玲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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