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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采用创新模式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17-08-16 16:42:09】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魏丽娜 隋岳、范晓玲】 【关闭】

 

广州法院采用创新模式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开启“僵尸企业”出清快速通道
仓边路报告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隋岳、范晓玲
  图/通讯员罗伟雄
  广州中院昨日向社会通报集中裁定受理104件“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涉及省属企业15家、市属企业89家,注册资本金总额34831.07万元、美元1821万元、澳元560万元。这是广州中院首次以“竞争+打包+摇珠”相结合的方式选定管理人,并同步进行网络直播,标志着迄今为止全国最大规模“僵尸企业”集中进入司法清算程序。通过集中裁定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选定审计机构、集中公告的方式统一推进,广州中院开启司法处置“僵尸企业”快速通道,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名词解释
  僵尸企业: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三无企业:无资产、无账册、无人员安置的企业。
  困难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连续3年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
  休眠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但仍未工商注销的企业。
  破产与重整: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重整是指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重整的结果是企业起死回生,破产的结果是企业退出市场。
  明年内“僵尸企业”基本出清
  据广州中院介绍,当前广东省、广州市正在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工作。
  据了解,广州市目前存有大量的国有“僵尸企业”,其中既包含广东省属企业,也包含广州市属企业。这些企业大部分长期占用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债权债务关系多年处于僵持、待定或中止状态,影响了社会财富的正常流转和价值增值。
  根据《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到2018年年底,“僵尸企业”要基本实现市场出清,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企业退出机制更加规范完善。
  广州中院通过司法手段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优化配置资源、走出经营困境,帮助缺乏生机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释放闲置的人力物力,是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广州地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
  首创“集中裁定受理”模式
  2016年12月,广州中院在全省率先成立清算和破产审判庭。2017年以来,广州中院受理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共计123件,是去年同期的近9倍。
  目前在审的362件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国有“僵尸企业”193家,占在审案件总数53.31%,其中,涉及央企下属企业1家、省属企业69家、市属企业123 家。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周焕然介绍,广州国有“僵尸企业”数量庞大,将按照先容易后复杂、先集中后分散、先批量后个案的“三先三后”思路进行处理。
  此外,尽量简化审查流程,创新采取“少听证、减环节、作标识”的方式审查。
  本批104件案件即是通过快速通道裁定受理的试水样本,集中裁定受理模式在全国法院也属首创。
  创新方式选定管理人
  昨日,首批进入破产及强制清算程序的104家“僵尸企业”被打包成20个“管理包”,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摇珠,20家机构和个人中签,成为“僵尸企业”管理人。
  按照法律规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广州中院首创“竞争+打包+摇珠”选定管理人方式,首先以竞争方式确定“僵尸企业”管理人遴选范围,再依照“僵尸企业”自身隶属特点以及案件承办人情况对案件进行打包捆绑,形成每个包含5个左右“僵尸企业”数量不等的“管理包”,最后通过摇珠的方式确定管理人。
  同时,广州中院还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启用了个人管理人名册,在竞争选拔时优先考虑执业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个人管理人,以个人参与、个人授薪、个人负责的方式充分发挥个人管理人的优势作用。
  “这种方式可以让有参与热情、有工作思路、有成熟经验的管理人与经办法官高效对接,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更顺畅地开展工作,缩短‘僵尸企业’清算环节的弹性时间,提高清算效率。”广州中院副院长吴筱萍表示。
  这批“僵尸企业”有两大特点
  “僵尸企业”是指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据广州中院副院长吴筱萍介绍,本次集中裁定受理的104件国有“僵尸企业”成立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具有集团性和三无性的特点。
  “集团性”是指该批企业中的若干家企业都是属于同一国有(集团)企业下的二级、三级企业。“三无性”是指该批企业基本上无资产、无账册、无人员,能节省资产处置流程,简化审计环节,无需安置企业职工,可以适用“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快速通道。
  104家“僵尸企业”中,粮食、食品、供销企业占约20%,钢铁及有色金属行业约占10%,还涉及航运、旅行社、酒店管理、制药等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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