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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活动多孩子发生意外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7-07-13 09:33:48】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甘尚钊、郭学敬、刘燕槟】 【关闭】

专题撰文信息时报记者魏徽徽通讯员甘尚钊郭学敬刘燕槟
暑期又到了,各类“夏令营”“集训营”纷纷开课,商业教育培训机构未征求家长同意,“超纲”给孩子上课,发生意外谁负责?孩子参观游玩时受伤,游玩区经营方是否一定担责?日前,广州中院相关的审判业务庭法官,就近年来暑假期间容易发生的纠纷做出解释和点评。
焦点夏令营
案例:集训营“超纲”上篮球课致男孩骨折
2014621日,广州13岁男孩小城的爸妈支付了3080元,向×培训学校报名参加了广州酷学酷玩全封闭中学夏令营听力口语集训营初中班,开课日期为同年716日,报名表及课程表上均无体育活动内容。但报名须知中列明,第二兴趣课堂包括英语、篮球训练课等四种课程,另行收费。
717日下午5点半,小城参加篮球训练课,因被其他同学踩到脚受伤。当晚8时许,小城被送至中山市某医院急诊救治。晚上1141分许,小城回广州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远端骨骺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小城一直接受治疗到2015年,所用医疗费为2万多元。经鉴定,小城伤残等级符合十级伤残。
之后,小城父母起诉×培训学校要求赔偿。经查,×培训学校垫付部分医疗费用1.6万元,另支付现金7800元用于伙食开支等。
判决:培训机构不遵守约定担责五成
一审认为,由于夏令营活动内容均为家长与×培训学校在开课前已协商一致确定的内容,因此×培训学校增加、减少或变更已确定的活动内容均应当与监护人协商一致,尤其是参加可能影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的体育活动,亦应当取得小城的监护人同意。
小城的监护人在报名时并未报名参加英语篮球训练课,且无证据证实小城的监护人在篮球训练课前同意小城参加该英语篮球训练课。因此,无论该篮球训练课是否免费,×培训学校的行为已超出教育、管理的职责范围。一审判决×培训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已经垫付的部分,×培训学校还要赔偿8.6万余元。×培训学校不服上诉。
广州中院认为,×培训学校的承责比例应综合考虑本案实际,如小城已年满12周岁,其自愿选择参与篮球活动,在活动过程中被另一同学踩到后摔倒受伤等因素,确定由×培训学校对小城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5000元。最终,广州中院于2016年底改判×培训学校向小城支付2.8万余元。
法官点评:
该案例反映出:个别教育培训机构不遵守培训合同的约定,擅自对教学内容予以变更,而未取得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同意。
焦点军训
案例:新生带伤继续军训再次受伤致脱臼
16岁的小婷原系广州市某艺术中学20147月录取的高中新生。同年81日起,小婷到广州市海珠区某素质教育培训中心(下称培训中心)陈洞基地参加军训。
军训第二天下午,因地面不平整,小婷膝盖扭伤,到了校医室由艺术中学校医为她擦药,当日小婷未再参加训练,但之后两天小婷继续参加训练。85日上午,小婷在参加军体拳训练下蹲时再次发生意外,膝盖脱臼摔倒在地,校医为小婷擦药,小婷未再参加当天的训练,并随艺术中学校车回校。
回到艺术中学后,小婷由父亲接回。当天晚上,小婷父母带她到小诊所诊治,次日到广州市正骨医院治疗,住院治疗五天。检查显示,小婷左髌骨脱位。治疗过程中产生医疗费1.6万余元,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婷于20141217日向艺术中学提出转学申请。之后,艺术中学、培训中心被告上法庭。
判决:学校和培训机构存过错共同担责
一审认为,艺术中学、培训中心存在过错。理由是疏于履行保护和管理义务,在小婷受伤后未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仅为小婷擦药,未采取正确的救治措施。之后未予以必要的关注,导致小婷受伤后仍继续参加军训,且再次受伤后仍未采取正确的救治措施,未及时送医和通知小婷家长,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此外,艺术中学、培训中心未约定如何承担责任,故应共同对发生的伤害事件承担责任。
同时,小婷及其家长也存在过错:小婷已具备起码的安全常识和相应的认知能力,她在参加训练时受伤,按照军训通知,如身体不适可申请离队休息。另外,小婷受伤后当天下午回家,家长亦未及时送小婷到正规医院就医。
据此,一审认为艺术中学、培训中心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小婷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判决艺术中学、培训中心赔偿小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补课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201510月,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该案例反映出:一是个别教育培训机构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规章制度不完善,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二是多个机构联合开展培训活动前,未签订完善的合作协议对监管责任进行约定。
焦点游玩参观
案例:孩童独自玩游戏被其他游客夹伤手指
2015719日,10岁的小高及其父母亲友、张小姐和侄女等人分别来到广东科学中心参观游玩。下午453分左右,小高独自在磁力世界展馆游玩,突然被在轨道上滑动的移动滑柄夹伤右手食指,小高即跑过来告知父亲,并指认是张小姐大力推动移动滑柄致其手指夹伤。
之后,小高发生短暂昏厥,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处理并通知中心医生,小高的亲属拦住了张小姐并报警,小高约五六分钟后苏醒过来。事后小高到医院检查,西医诊断为手指挫伤,中医诊断为筋伤。小高父母起诉请求判令广东科学中心与张小姐赔偿小高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
判决:第三人侵权造成伤害担责五成
番禺法院查明,虽然事发现场视频未能反映小高受伤瞬间的情况,无论是手握磁力滑柄或手的位置保留在磁力滑柄的位置,即使有人推动磁力滑柄,都不可能造成小高的右手食指夹伤。只有在小高的右手食指伸入展项范围内的装有材料的瓶子附近,再加上张小姐大力推动磁力滑柄,才可能致小高的右手食指夹伤。
据此,一审认为,张小姐违反展项的操作要求,大力推动磁力滑柄,且没有谨慎注意到小高在旁伸手的情况;小高在张小姐玩展项时,没有注意安全,伸手进展项范围,导致右手食指受伤,两人均存在过错,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次事件是由于小高和张小姐的行为共同导致,广东科学中心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张小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00多元。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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