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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走穴涉违约赔52万
【发布时间:2017-06-21 10:17:29】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甘尚钊、介晨飞】 【关闭】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甘尚钊 介晨飞
 
日前,广州中院发布了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往活动,以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等的“电子商务审判情况通报”。广州有一位YY直播平台的“白金主播”,因参与其他公司的游戏比赛,被广州中院判决违约,要支付YY直播50万元的巨额赔偿。
 
主播违约在其他平台上直播遭索赔50万
戴某是一名具有游戏解说特长的网络主播。2013年8月23日,戴某与YY平台所属的网络科技公司(下称YY平台公司)签署《“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戴某获得“白金主播”的身份标识,可优先提升人气和收益,有权根据人气申请提高直播间人数上限等权益。
与此同时,按照协议约定,戴某在3年内要将YY平台作为独家互联网游戏直播平台,未经公司同意不在其他互联网平台上直播。如若戴某违约,公司有权要求戴某赔偿50万元人民币或已履行合约期内戴某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违约金按前两者金额较高为准。
2014年9月22日,YY平台的公司发现戴某在战旗TV进行过直播并在战旗官网及微博进行宣传,成为战旗官网的明星主播,以其违约为由发了《法律函》。戴某回函认为双方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该协议未正式履行,其有权自主选择合作方。因而,同年10月15日,戴某再次在战旗TV平台进行直播,于是YY平台的公司向法院起诉,索赔50万元经济损失。
庭审中,戴某辩称其是著名的网络游戏竞技选手,只是参与了战旗TV的游戏比赛,而不是游戏解说。戴某还主张受到欺诈订立合同,称YY平台公司自2011年起就使用其原创的游戏解说视频提高其网络点击率和人气,但未支付过任何费用。
 
未约定仅限游戏解说 参加游戏比赛属违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虽然合同并无约定YY平台公司向戴某支付款项的条款,但从合同载明的内容可知,YY平台是国内知名的主播分享平台,在行业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戴某通过履行合同将获得人气的聚集、知名度的提升等权益。
再次,戴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知名网络游戏主播,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其在订立合同时理应对合同条款予以事先审查,并负有理性审慎义务。故此,在戴某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YY平台公司曾许诺高额报酬而双方未事先协商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戴某主张受到欺诈未对合同内容事先审查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还认为,《“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并未约定戴某在YY平台的身份仅限于游戏解说主播。而戴某在“战旗”游戏直播平台上作为战旗明星选手参与游戏并进行直播,已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支持YY平台公司的诉求。日前,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目前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的协议以合作合同为主、雇佣合同为辅,并且往往约定了仲裁条款,所以这类案件进入诉讼的较少。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网络游戏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合作、雇佣等多种类型,具体应以双方之间订立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予以判定。
 
其他案例
番禺受理一宗“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案
广州中院电子商务合议庭张纯金法官介绍,目前广州中院尚未受理有关打赏主播的纠纷。目前广州地区只有番禺区法院已经受理了一宗这类纠纷。
怎么认定是未成年人打赏?张纯金说,按照电子商务的审判规则,电子支付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是他人支付的,就推定是本人支付的,而且谁主张谁举证。电商交往与平常交往存在不一样的地方,如果是未成年人去买了东西,父母不追认,钱也许可以退回去。
但是在主播这个行业是不是都能退回去,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即使是孩子打赏的,打赏了很多钱,未必就应当全额退还。首先主播可能提供了更详细的解说,更高级别的分享,而同时观看直播的又不仅是这个打赏的孩子,还有其他人看到了直播,这对于主播来说已经付出了较高的代价,全额退款有失公平。
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天喜说,并不是说未成年人打赏绝对不行,但涉及大数额的打赏问题,就涉及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问题。从事实层面来说,怎么来认定就是未成年人的行为,网络行为非常难判断,会不会是成年人的行为又借故未成年人来起诉,证据是很难固定。“我们已经注意到这方面的审判情况,正在收集资料和调研阶段,有具体的案例和研究成果的话也将及时发布。”
 
案件亮点
QQ聊天记录也能被法院采信
记者了解到,电子商务纠纷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目前的审判情况和法院审理的思路。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天喜介绍,是否采信案涉QQ聊天记录,法院需要解决的,实质是如何审查和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问题。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把“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但关于电子数据证据应如何进行审查和认定,一直以来均属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而且,广州中院法官经过调研发现,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采信不甚理想。
王天喜认为,主要存在如下几点原因:第一,法院配套设备缺乏;第二,当事人保存电子数据证据的意识不足,举证不足;第三,司法裁判技术和理念滞后,法官不敢运用、不懂运用、不当运用电子数据证据现象突出。
因而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法官通常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电子数据证据所反映的信息是否完整;电子数据证据是否由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所记录、储存;电子数据证据是否经过传递及其传递方式的可靠性;其他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
“如果经过审理,能够基本确定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靠性’,则应该大胆采信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效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案件审判需要。” 王天喜建议涉及到电子商务的日常交往要注意使用固定的邮箱,QQ、微信聊天使用文字不要用语音,必要时通过公证固定证据、或申请法院证据保全。
 
法院大数据
10件电商纠纷有7件涉网购
记者日前在广州中院座谈会上了解到,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涉电子商务纠纷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统计数据显示,广州两级法院2011年至2013年审理的涉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4%,其中新类型案件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75%。
2014年5月,为应对日益增多的诸如“秒杀”、“团购”、“网络海外代购”、“网络广告”、“域名抢注”在内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广告合同纠纷等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广州中院成立了“电子商务审判合议庭“。
同时,相关案件受理和审结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数据显示,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电子商务审判合议庭受理电子商务纠纷案件19件,审结14件;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受理同类型案件266件,审结192件;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受理同类型案件107件、审结148件。
具体来看,在案件类型方面,电子商务纠纷主要包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广告合同纠纷、合作合同纠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占70%以上。
 
哪家电商平台在穗被诉多?
据广州中院初步统计,2014年5月至2017年4月,该院电子商务审判团队共收案392件。其中,涉及京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案件共计158件、天猫公司(包括淘宝公司)的案件共计47件,主要争议的焦点为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尽到平台的监管和协助义务等。
相对而言,网易公司、腾讯公司涉及的诉讼较少,网易公司涉及的问题主要是网易公司作为网络游戏服务平台与游戏玩家之间的纠纷。不过,该法官表示,“由于缺少京东、淘宝等平台的具体销售量的相关数据,单凭法院受理的涉诉案件数量,我们无法判断哪一平台的被诉概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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