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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建立公益金制度,助力环境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7-06-08 16:53:39】 【稿件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吴笋林 杨晓梅 席林林 刘欢】 【关闭】

 

   65日是世界环境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2015年以来,广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70宗、审结351宗,同比分别增长20.13%21.88%。另外,广州中院呼吁环保组织加大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关注力度,当污染行为损害到公共利益时,要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应该说是最理想的主体。但长期以来,社会组织在这一方面发挥的效能不尽如人意。何以如此?因素甚多。现在广州中院呼吁环保组织加大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关注力度,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息,即在司法机关这里,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乃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得到了充分重视,司法机关欢迎并期待社会组织在相关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对社会组织来说,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也非常欢迎,这都是利好消息。但进入实际操作层面,还有一个资金难题。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一些案例引发了关注。据专家对媒体披露,有一家组织在云南有个破坏生态的案子,到现在为止为什么没有去做呢?就是因为损害鉴定的费用问题,评估机构的报价是100万元,谁受得了?而在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过程中,鉴定费还只是所产生费用的一部分。这里显示的是环境公益诉讼钱从哪里来的问题。
    打起了官司,胜诉是最期待的结果,但即使胜诉,还有新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中如果原告方胜诉,被告方就要支付一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目前多数地方是要求把这笔费用打到财政账户。在专家看来,一旦进入财政账户,易进难出,假若最终没有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公益诉讼的意义无疑会大打折扣。
    如果说环境公益诉讼中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会制约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可能使部分社会组织对一些环境污染事件望而却步,那么钱到哪里去的问题更直接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
    环境公益诉讼被业内人士戏称为多管闲事的诉讼,要鼓励人们为了一个正义的目的去多管闲事,就必须有制度上的激励措施。为了化解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金难题,建立公益金制度是一个不错的思路。广州中院本次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就特别提到,广州将探索建立环境公益金管理制度,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今后将获资金支持。
    就环境公益金制度而言,目前部分地区已经有过一些尝试。如贵州探索与公募基金会中国绿发会合作,把部分案子的判决费用交由中国绿发会代管,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贵州环境治理项目,昆明则是采取第三方运作的方式来管理生态修复费用,也有人大代表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态损害修复基金,成立基金会,将公益诉讼和代表人诉讼所形成的资金纳入基金统一管理。
    广州将采取哪一种模式,广州中院表示,将借鉴无锡、昆明等市已经建立的公益金管理制度,从近期生效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挑选可供执行的案例,坚持问题导向,从具体案件的执行来推动广州地区法院公益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最终目标是建立有广州特点的,适应当前环境资源保护形势的公益基金管理制度。由于最高法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只是要求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但未对资金的存放保管和使用监管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全国统一的制度出台之前,像广州这样立足实际、择善而从自然是可行的办法。
    不过无论是哪种办法,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判决的资金属于国家收入这一性质无法改变,因此,一旦建立了环境公益基金,为保证基金合规合理使用,完善的信息发布和管理、监督制度都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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