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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危险物 花圃地上浇水泥 买濒危动物泡酒……这些都是在犯罪
【发布时间:2017-06-01 14:50:42】 【稿件来源:新快报】 【作者:周聪 杨晓梅 席林林 董广绪】 【关闭】

65日是世界环境日。日前,广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定开庭审理了一起外地收购危险废弃物运来广州倾倒的环境污染案件。记者了解到,两名被告前后共非法收购了约170吨危险废物,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使用槽罐车将这些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到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的下水道。
据了解,本案是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系列活动的第一项。昨日,被告人陈作华、吴明林过堂受审,31位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同旁听了案件审判。
160吨危险废弃物被运回广州倾倒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6月间,原审被告人陈作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相应处理资质的情况下,经上诉人吴明林的介绍,雇车去广东省清远市一化工公司非法收购了约160吨危险废物,加上陈作华之前收购的10吨危险废物,先后多次使用其购买的槽罐车,非法将这些危险废物排放到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石楼镇往市桥方向石基京珠高速出入口处的下水道,造成环境污染。
同年7月,陈作华再次经吴明林介绍,雇车去到位于广东省鹤山市的脂美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收购了约8吨的危险废物回番禺,再次抽入其槽罐车上储存准备非法排放(内含树脂废水8.55吨,经鉴定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因案发而未得逞。
76日,执法人员发现在番禺区亚运大道石楼镇往市桥方向石基京珠高速出入口处有浓烈的刺激性气味,安排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清理出废液(内含树脂废水8.55吨,经鉴定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在陈作华租赁的位于石碁镇桥山村的山地处,清理出废化工物料10.72吨(经鉴定为易燃性危险废物)及含油污泥14.51吨。
番禺区法院一审认为,陈作华、吴明林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陈作华、吴明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两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作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吴明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从犯还是主犯?中间人不服上诉
一审宣判后,吴明林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减轻处罚,理由有三:一、吴明林认为,在本案中自己仅起次要、辅助的作用,系从犯,应获从轻或减轻处罚。二、第二宗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未遂,并从轻处罚。三、吴明林认为自己有多个从轻情节,原审判决量刑畸重,应依法予以改判。
庭上,对于吴明林及辩护人提出的前两个理由,均未被采纳。法院认为,吴明林虽未直接实施排放、倾倒废水,但其两次主动找陈作华收购废水,并实地踩点,在犯意发起、犯罪联络、废水收购价格的确定及收益分配方面起主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因此上述意见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第二宗犯罪事实涉及的8.55吨树脂废水系经吴明林介绍到江门鹤山收购,在案发时仍处于储存状态,尚未非法排放,但两宗犯罪事实属于连续犯罪,而第一宗犯罪事实中收购并排放的危险废物数量远超过污染环境罪的定罪标准,故纵观全案,依法应认定吴明林构成全案既遂。
广州中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吴明林及原审被告人陈作华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
不过,由于吴明林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人员到鹤山市化工公司调查取证,避免了危害结果的扩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二审期间又通过其家属主动缴纳罚金6万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因此,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审改判上诉人吴明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对话检察官
企业须将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理
新快报:本案是否还有其他同案人另案处理?
检察官:本案还有其他的同案人,目前已有一名同案人到案。同时,我们已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追查,包括源头企业,我们会继续清查。
新快报:在本案中,源头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检察官:目前还不能确定。因为我们还没有确定到底是哪一家化工厂提供的废水废物。对于该企业是否违法,关键是看(企业)主观明知的问题。看企业在出售废水废弃物时,是否知道收购方有无资质。也要看企业在出售废水废弃物给无资质人员处理时,是否具有对废水随废弃物处理方面的主观认知。
新快报:法规中有没有对企业的相关规定?
检察官:企业在处理废水废弃物时,必须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倾倒与处理。必须将废水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企业与单位进行处理。否则会被追刑或被行政处罚。
新快报:排放多少废水废弃物将被入刑?
检察官:排放废水废弃物3吨或3吨以上,就达到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标准,将被入刑。
对话法官
环境污染犯罪呈职业化犯罪特点
新快报:环境污染犯罪中被告人作案有哪些特点?
法官:本案属于团伙作案,呈现职业犯罪的特点,本案除两名被告外,还有多名涉案人员正在侦查起诉中,这伙人都曾在环保企业工作过,熟悉污水处理流程,具有污水处理的专业知识,掌握污水源头的信息渠道,初步形成了从源头到运输、再到非法排放的黑色作案链条,他们还购置了槽罐车和货柜式货车等专业作案工具,是专门从事排放污水获取非法利益的团伙。
作案手段隐蔽,不易及时发现。每次排放污水均选择夜深人静的偏僻环境,利用执法监督力度相对较弱的时机,很难及时发现。
异地排放,查处难度大。产生污水的企业不在当地直接排放,实际排放的地方没有污水源,污水排放完了源头也就消失了,查处难度大。
■庭审现场
买下山林就可以随意砍伐山林?
最高可判七年
[昨日,广州中院通报广州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基本情况的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自广州中院20152月试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40件,结案35件。共判处自然人被告人73名,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名,占5.5%,其中1名犯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2名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名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在已收案件中,污染环境罪13件,占32.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3件,占32.5%;滥伐林木罪9件,占22.5%;非法采矿罪3件,占7.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占2.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1件,占2.5%。]
1案例
花卉基地被浇筑水泥变商铺租金没收到老板被罚又入刑
2009年底,王炳焰代表广州市悦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悦新公司)向上岗经济社等租用弃耕土地128.958亩作为花卉种植基地。该社向当地镇政府申请将涉案地块用于种植花卉,镇政府亦答复同意,但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属设施面积不能超过千分之六。201010月,在未取得国土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王炳焰即以悦新公司之名,改变土地用途,聘请他人对土地进行浇筑平底化水泥路面,并搭建砖墙铁皮屋顶的简易商铺用于出租。
经鉴定,85.232亩基本农田因采用建筑材料进行固化,种植条件已严重破坏。案发后,悦新公司已对上述被破坏土地进行了复绿,并承担了大部分整改费用。王炳焰在被公安机关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前,为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而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认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悦新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王炳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悦新公司及王炳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悦新公司及王炳焰采用建筑材料固化涉案耕地,严重破坏种植条件,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主观上有增加农村土地利用收益,提高当地农民收入,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动机,主观恶性不大;同时,涉案地块属于基本农田,但因地势低洼,不具备耕种条件,已长期弃耕,起不到保障粮食生产等作用;案发后其积极采取措施复耕复绿并通过验收,土壤恢复状况较好,悦新公司在涉案地块整改过程中,亦承担了大部分整改费用,有效消除了危害后果;本案二审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当减轻处罚,激励犯罪主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案例2
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当食材增城酒厂老板获刑十年半
2012年以来,梁成焕在广州市增城正果镇兰溪村兰林路经营和兴酒厂期间,向他人收购圆鼻巨蜥、大壁虎、褐翅鸦鹃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浸泡药酒并出售。
2015124日中午13时许,增城森林分局民警在该酒厂查获浸泡各种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的药酒24瓶,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其中包含:国家I级保护动物圆鼻巨蜥1只;国家II级保护动物大壁虎10只、褐翅鸦鹃12只、松雀鹰3只、燕隼1只、东方角鸮1只、鹰科物种1只、鸮形目物种10只。
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成焕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缴获的动物浸泡酒24瓶,予以没收、销毁。梁成焕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案中,查获的涉案动物酒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梁成焕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案例3
男子购买山林私自砍伐判刑四年十个月罚十万
2009年底或2010年初,张国义向朱某荣购买了位于增城市增江街陆村山猪冚(土名)半山以上的松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上述范围的松树,共砍伐面积27亩,砍伐林木蓄积147立方米。2009年下半年,张国义向蔡日溪、蔡日明购买了增城市增江街陆村山猪冚(土名)下半山的桉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进行砍伐,共砍伐桉树林面积29.25亩,砍伐林木蓄积172立方米。
20133月,张国义伙同陈进荣(另案处理)合伙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向林某明购买了增城市增江街四丰村大岭岗(土名)的桉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该处桉树。
在砍伐中途张国义退出合伙,但并未阻止同案人继续砍伐,两人共在该处砍伐林木面积93亩,林木蓄积480.1立方米。20137月份,张国义向陈某光购买了增城市增江街四丰村水磨冚(土名)的桉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该处桉树,共砍伐林木面积70.5亩,林木蓄积326.7立方米。
一审判决张国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国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民众认为林木所有人有权采伐林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本案中,张国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不仅被判处有期

徒刑,失去人身自由,且被判处罚金十万元,教训十分惨痛。

 

                                                                                                       【编辑: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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