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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模式”严防“有钱人”提前出狱
【发布时间:2016-12-22 16:17:41】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刘冠南、项玥云、赖珮纹】 【关闭】

 

     以往,围绕监狱服刑犯的减刑问题有很多传闻,例如 “判处无期徒刑、15年就能释放”。如今,广州地区所有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情况,全流程网上公开,传闻是真是假,上网一看,一目了然。
    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示范庭的方式,通过远程视频连线监狱法庭,向省内各媒体公开展示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对当天上午审理的4起案件作出当庭宣判。
    据介绍,近3年,广州中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改革”,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9394件,件件上网可查。
    3年审结1.9万减刑案仅一半案件维持原申请
    广州中院自2014年1月起,就积极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的全面改革,制定实施了新的审判模式:监狱服刑人员若想提前出狱,必须经过法院的实质审查,而且全流程公开。
    广州中院审监庭庭长陈冬梅介绍,通过裁前公示、引入人民陪审员、远程视频庭审、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该院对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予以最大限度扩大公开,深化实质审理,杜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提钱出狱”“暗箱操作”“差别待遇”等不公正、不透明现象发生。
    据悉,近3年,广州中院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9394件。其中,减刑案件1930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99.6%,假释案件85件,占0.4%。在审结的减刑案件中,维持监狱提请建议的9544件,占减刑案件总数的49.4%;变更监狱提请建议的9765件,占减刑案件总数的50.6%。其中,对罪犯不予减刑的171件,占总数0.9%;因提请机关申请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退回案件533件,占总数2.8%;裁定不予假释11件,退回刑罚机关假释提请的2件。
    通过新举措的推进落实,改革已初显成效,形成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广州模式”。
    减刑假释案件“任查阅”坐在家里可看狱中庭审
    广州中院专门在门户网站广州审判网开通“减刑假释裁前公示”板块,将监狱提请减刑罪犯的身份基本信息、所犯罪名、原判刑期、刑期变动情况、罪犯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意见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实现了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情况在监狱和互联网上的同步公开、公示。在减刑、假释案件宣判后7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上网公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情况。
    据介绍,3年来,广州中院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情况进行裁前公示19394件,收到各界异议446条,对社会异议案件及时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结后上网公示裁定书19394件,未收到社会各界异议。
    此外,广州中院近年着力打造减刑假释案件远程庭审平台,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大众直播庭审情况,市民只需在家轻点鼠标即可看到服刑犯在监狱法庭接受庭审的情况,实现了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即时监督。目前,广州地区的减刑假释远程视频庭审已实现全覆盖,可以连接辖区内的广州监狱、番禺监狱、女子监狱、花都监狱、从化监狱5所监狱。
    严审“有钱人罪犯”等3类案件
    为了破除社会上关于“有权人”“有钱人”服刑犯减刑快、腐败多的传言。广州中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一律”要求,重点审查“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
    第一类职务犯罪罪犯,审查减刑案件371件。其中,原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件88件。经审理裁定变更监狱提请建议的190件;第二类金融类犯罪罪犯,审查减刑案件296件,变更监狱提请建议的148件;第三类黑社会性质犯罪罪犯,审查减刑案件69件,变更监狱提请意见的20件。据统计,近3年来,共审结“3类罪犯”减刑案件736件。
    典型案例
    女子3次怀孕逃避坐牢  法院裁定驳回减刑申请
    据广州中院通报典型案例,被告人张小娟,女,1976年出生。2005年,她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由于在侦查期间张小娟正怀有身孕,因此被取保候审,继而予以监外执行。然而,在生育一女后,张小娟又在2004年6月、2007年4月、2009年9月生育三名子女,因而被持续暂予监外执行,至2012年8月,其被暂予监外执行期满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服刑4年后,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以张小娟在收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首次向法院提请对其减刑八个月。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张小娟在收监服刑期间,获得嘉奖21次、表扬3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累计扣5分。另查明,罪犯张小娟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三次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
    广州中院认为,张小娟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并因怀孕及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其本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悔罪、赎罪,但其不思悔改,在判决生效后,利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多次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多名子女,故意规避进监执行刑罚达七年之久。虽然其入监后有一定的客观改造表现,但其主观认识尚不足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法官评语??
    恶意制造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逃避刑罚执行,不具有倡导意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本体现出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关怀,是行刑文明的一种象征。尽管罪犯是犯了罪的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当他们存在或者出现某些不便执行监禁刑、值得同情的情形时,对他们网开一面,给予特殊照顾,是设立该制度的初衷。但在本案中,却被张小娟恶意使用,在刑罚执行阶段一而再、再而三的人为创造怀孕条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其逃避入监执行刑罚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张小娟的行为是向判决权威性及法律严密性的公然挑战,不能纵容或引起其他罪犯的效仿,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暂予监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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