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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倒垃圾 检方起诉承包人
【发布时间:2016-08-01 10:12:19】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 彭勇 马英】 【关闭】

 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彭勇 马英)从化区检察院去年在履行渎职检察职责中发现,从化区鳌头镇一个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名叫“大石古水塘”的农用鱼塘被用来有偿倾倒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且“水面被垃圾覆盖,臭气熏天”。广州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将该鱼塘实际承包人张某山、经营管理者邝某尧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050万元。该案昨日开庭审理。据悉,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广州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鱼塘竟有偿让人倾倒垃圾
  据介绍,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来自2015年10月。当时,广州市从化区检察院在履行渎职检察职责中发现,从化区鳌头镇中塘村大石古水塘的实际承包人张某山、经营管理者邝某尧等人从2012年11月开始,在没有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有偿允许他人向涉案水塘大量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资料显示,大石古水塘面积约50020平方米,深度约50米,属于农用地性质。2015年9月,从化区环保局对该水塘的水体和周边空气质量进行应急采样监测。经检测,水塘中水体的化学需氧量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塘围场内及周边空气中臭气浓度严重超标。
  同年11月,从化区检察院督促鳌头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镇政府曾经责成张某山、邝某尧进行垃圾清理工作。但起诉书中称,“经现场查看,两被告仅清理水塘表面漂浮垃圾,未清理沉底垃圾,且大量垃圾没有清理即被当场填上泥土,塘水呈乌黑色,至今仍散发恶臭。”随后,从化区检察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将线索移送广州市检察院。
  广州检察院亲自当公益诉讼人
  据了解,2013年1月1日新《民诉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之前,广州两级检察机关曾先后发起过6宗环境公益诉讼,但属于试点、实验性质。直到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方当庭出示证据显示,广州市检察院曾向广州市民政局发函,民政局回复称,广州暂无就此案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因此,广州市检察院才亲自上阵,作为公益诉讼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大石古水塘实际承包人张某山、经营管理者邝某尧将水质恢复至符合农业使用用途,并连带承担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人民币120万元。
  起诉书中称,经广东省微生物研究评估所评估,该环境污染行为造成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120万元。涉案水体恢复至V类地表水标准需要费用125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的健康持续发展。
  庭审直击
  检方当庭变更索赔1050万
  不过,昨日庭审刚开始,检方作为公益诉讼人当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050万元”。检方称,开庭前两天才拿到最新的评估报告,报告显示,涉案水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050万元,由于该评估报告属于新证据,因而提出变更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
  随后,两被告对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了异议,认为公益诉讼人当庭变更请求违反了程序规定,请求法庭依法给予15天的答辩时间。合议庭短暂休庭后,决定对公益诉讼人变更诉讼请求予以接纳,同时决定给予被告方对变更诉讼请求部分一个月的举证答辩期,对于其他部分则继续审理。
  被告方道歉称赔偿额过高
  庭上,被告方邝某尧的代理人万军律师先向村民、社会各界表示道歉,表示被告方愿意积极配合修复水塘、努力挽回不良影响,并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表示理解。但他辩称,造成水塘污染的后果,邝某尧不是故意为之,而是疏忽,导致被他人偷排垃圾造成的。
  万律师还说,水塘污染后,被告方已经积极采取措施,请了专业公司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处理,该水塘目前水质已经达到农田灌溉的水质标准。同时,涉案是一个封闭的水塘,受污染的水体并无泄漏排放,而且污染持续的时间有限,并未波及旁边的环境,而无论是120万元还是1050万元,赔偿数额均过高。
  据悉,目前该案尚待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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