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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社会组织提首起环境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6-06-03 15:24:52】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刘冠南 彭勇】 【关闭】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黄钰涵 通讯员/彭勇 马英)广州一家电镀作坊违规向厕所倾倒工业污水,其负责人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刑后,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又对其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状告电镀作坊负责人焦云,索赔41.6万元。
2日,此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广东省社会组织提起的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天河区环保局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
环境污染案被告判刑后再遭民事诉讼
2015年3月起,25岁的湖南邵阳人焦云租用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某巷作为电镀加工场所,在不具备电镀加工资质的情况下,对铁钉进行除锈、电镀,并将电镀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倾倒在厕所,污水随厕所的排水管道排放到屋外的雨水沟后最终排向车陂涌。
2015年4月10日12时许,广州市天河区环保局监测人员对上述排水口进行采样监测,废水中的pH值、镍的含量均超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镍浓度为612mg/L,超出国家排放标准6119倍。环保局工作人员报警后,焦云等五人被抓获归案。据了解,镍污染会对人体肝脏肾脏产生毒害,并增加呼吸道肿瘤与皮肤病的发病概率。
今年4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焦云、焦某军、潘某忠、陈某丽、焦某芳五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主犯焦云被判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12月,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鉴定报告,焦云非法排放重金属镍严重超标的污水对周边环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1.6万余元。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焦云赔偿人民币41.6万余元并支付评估费、律师费等。
公益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5年1月,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省环保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拥有了适格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主体地位,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赔偿要求。

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对焦云等人的起诉正是对新《环保法》相关规定的实践。广州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案是广东省内由社会组织提起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其首创性还在于,本次广东省环保基金会联合环保局和检察院,形成了新的三方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环境污染案件中的举证和起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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