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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内倾倒污泥千余吨 检察院出庭为起诉撑腰
【发布时间:2015-10-29 10:44:15】 【稿件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董柳 龚德家 杨晓梅】 【关闭】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龚德家、杨晓梅、穗检宣报道:“为保护公共环境安全,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在今天上午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的一宗环保公益诉讼案现场,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身份出庭“表态”说。据法院介绍,该案是全国首宗检察机关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案,也是广东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的环保公益诉讼案。
  
2011年8月,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村民方运双,将其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村民谭某。从当年9月1日起,谭某往承租的两个鱼塘内倾倒铜和锌超标污泥约110车共千余吨,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污泥散发出阵阵恶臭,引发周边村民投诉。2012年8月,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评估认为,要恢复池塘养殖功能,污染物处理费约需409万元。
  
事发后,广州市白云区环保部门与检察机关配合启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推动由合适主体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经一审审理,2014年12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钟落潭法庭判决谭某与方运双共同修复鱼塘到污染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逾期未修复,则由专业机构代为修复,费用由二人共同承担。
  
方运双随之上诉提出,邻村一间汽车散热器厂和一涂艺厂对水流和鱼塘的污染与本案的关联性尚存疑。此外,原审判决修复鱼塘,但谭某根本联系不到,如环保部门修复,费用的支付不属于本案法院审理的范围,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案件。
  
今天上午9时许,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担任审判长主持二审,合议庭采用少见的五人审判模式,五名法官同台断案。在法院专设的“支持起诉人”席上,坐着两名身着制服的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方运双主张涉案污染有其他原因有无依据、方运双与谭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判决谭某和方运双共同承担修复责任是否合理等三个问题,被法庭归纳为调查重点。当事方激烈辩论后,法庭宣布休庭。
 
热点聚焦
  ●为何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
  ●为何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参与诉讼?
  
鱼塘个人承包为何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起诉?民事纠纷为何有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参与诉讼?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广州中院、广州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问:本案受污染的鱼塘系个人承包,为何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
  
答:鱼塘虽是个人承包,但如果不及时修复,可能影响周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权益。个体受害者虽然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鉴于个体受害者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有限,难以应付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环境侵权诉讼;另外,本案环境污染的地点在农村,同村居民受传统息讼文化的影响,碍于熟人面子,不愿提起诉讼。事实上,从污染发生至今已有四年,没有一位村民因本案污染提起私益诉讼。因此,本案所涉及的环境污染诉讼,无论是从诉讼能力,还是诉讼意愿方面,均不宜由个体受害者提起。
  
如果没有社会组织站出来,就会限于环境污染损害无法得到救济的尴尬境地,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就本案提起公益诉讼,无论是对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都显得十分必要。
  
问:民事纠纷为何有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参与诉讼?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起诉。检察院肩负代表、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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