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又复婚再离婚好折腾 时隔八年重分家产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5-03-31 16:54:24】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 马英 刘皓】 【关闭】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英 刘皓) 广州一对夫妻闹离婚,2003年6月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半年又同居了,一年后还生了个女儿,但2008年女儿四岁时又离了,为了一套房两人官司打到2011年。这么几次折腾来折腾去,诉讼分家产时法院判房归妻子,执行时两人又协议房子归丈夫。最终,广州中院判决按2003年离婚判决恢复执行,房子归妻子。
夫妻两次离婚要分家产
李先生与赵女士在2003年6月第一次离婚,番禺法院判决共同财产番禺区洛溪新城的房屋一间及屋内家电家私等归赵女士所有,赵女士应给李先生11万余元。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后,由于赵女士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4 年7 月,李先生与赵女士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赵女士用房屋及屋内物品等以评估价(当时只值7.8万余元)抵偿给李先生,赵女士另偿还剩余的钱给李先生。没想到,第二个月,两人旧情复燃,又开始同居生活了。
接着,李先生出具一份《履行证明》,番禺法院于是以被执行人清偿欠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结案。2004年9月,两人复婚,次年生育一女。
但好景不长,2007年两人再次闹离婚,并于2008年由法院判决离婚。然而,这时广州的房产价格已经很高了,即使是很老的二手房,也肯定不止原来的评估价7.8万余元。
为此,李先生向番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2004年的《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并判令赵女士履行完毕尚未完成的协议义务。但番禺法院和广州中院均认为,李先生应通过执行程序进行处理,裁定不予受理。
2009 年8 月,赵女士拿着第一份离婚判决,把两人共有的房屋过户到了自己一人名下。李先生只好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番禺法院立案执行后查封了赵女士名下的房屋。赵女士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
2011年1月,李先生起诉请求确认赵女士将该房屋过户到她名下无效,并要求办理为共同共有状态。两级法院再次驳回李先生诉求,认为应当通过执行程序进行处理。
房屋到底归谁起争议
广州中院指出,本案的执行依据是2003年番禺区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虽然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判决确定的履行时间、方式进行协议变更,但《执行和解协议》并不是执行依据。
中院法官解释,虽然在该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一个多月后李先生向执行法院出示一份《履行证明》,说明赵女士已将涉案房产抵偿给他,已全部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是从事实上看,以房抵债应以房产权属变更登记为不动产转移的法律标志。
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房抵债后,并未履行法律手续,赵女士持原生效判决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其行为显然已推翻了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抵债约定,并认可生效判决的内容,故双方应按原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继续履行。
而且,《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完全履行完毕才能终结执行,本案在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李先生可以向番禺法院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的民事判决书。
和解结案后能否恢复执行?
广州中院法官指出,司法实践中,早期处理执行和解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达成和解协议后先中止执行,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再做结案处理。有的只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就裁定终结执行或者直接结案。
该法官认为,后一种做法容易导致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因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可能存在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而且在实践中这种情况还相当多见。如果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就终结执行或结案,当事人无法申请恢复执行,其权利就失去了救济的途径。
本案产生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李先生向法院出具了《履行证明》,而法院又据此将本案执行结案。虽然从法律上讲,执行程序结案后已经不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属于可以恢复执行的情形。
但是如前所述,实践中存在着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不当执行结案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不宜机械地以执行结案为界限,对所有作了执结手续的案件一律不予恢复执行。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即使作了执行结案手续,也应准许当事人恢复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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