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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参审让法官不做“门外汉”
【发布时间:2015-01-08 13:53:40】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刘冠南 杨晓梅 朱志亮】 【关闭】

1月7日上午,一宗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与以往不同的是,一位来自法院系统以外的专业人士——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陈莉虹,以专家陪审员身份现身,她对此案有着和法官完全相同的审判权。
庭审结束后,广州中院还对包括陈莉虹在内的6位专家颁发了广州中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涉外专业委员会委员聘书。这标志着广州中院在涉外案件审判中,正式启用专家陪审和专家委员咨询制度,这在全国法院属首创。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实习生 姚凯丽 通讯员 杨晓梅 朱志亮 马英
新型涉外案“难倒”法官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是中国司法的国际窗口,也是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维护海外侨胞权益”。
广州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庭长姚义堂介绍说,近年来,涉外法庭除了审理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合同纠纷案件,也要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新类型案件。比如外资企业解散纠纷、因隐名投资产生的股权纠纷、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纠纷、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等。
姚义堂举例说,在一起因隐名投资产生的股权纠纷中,由于外商投资的政策性很强,相关部门对外商投资的管理纷繁复杂,作为法官并不精通外商投资的实际运作和管理,只能利用自主学习查阅相关规定、向外经局的工作人员求助等方式来查明和认定事实。
此外,在涉及出口退税、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等金融专业领域的审判工作中,光是一堆专业术语就已经让人头晕,更不用说理解艰深的交易过程。面对这些相关行业的专业问题,法官虽然精通法律,但也不可能精通每一行业。
为应对涉外商事领域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真正做到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决定在已经成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基础上,专门设立首个子专家库——涉外专业委员会,同时建立涉外专家陪审员制度,作为解决法院面临专业知识不足问题的有效途径。”姚义堂介绍道。
专家与法官享同等权责
据介绍,涉外专家陪审员和涉外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是从政府机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法院外部机构吸收相关领域中具有较高专业权威、良好职业操守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资深专业人士等组成。
目前,广州中院聘请的首批6名专家,分别来自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外经局、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
涉外专家陪审员的选任则是在涉外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基础上,将各专家名单分发至各基层法院,由各基层法院向所在区的人大提请相应任免程序,人大任命之后,该专家即可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涉外专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专家陪审员在参与庭审的庭审记录、相应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上应签名。涉外专家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参照适用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一轮司法改革“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理念,专家陪审员在享有审判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广州中院副院长舒扬表示,现在司法改革的要求是“同权就要同责”,陪审员也要和法官一样,对偏差、错漏甚至是误判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到合议案件中,3人合议庭每个人要明确表态,将根据每一个人的具体表态所引出的结果来进行追责。
将扩大专家陪审员规模
姚义堂介绍,涉外专家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工作方式,在庭审内外均具有鲜明的特色。开庭前,主审法官会就涉案专业性问题请涉外专家陪审员向合议庭成员作专项讲解,以更全面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和案件争议的焦点,增加审理和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庭审和评议中,涉外专家陪审员主要对专业性问题进行调查、评议、分析;在裁判文书制作时,则根据案情需要邀请陪审员撰写相关专业部分,或在签发前邀请其提供修改意见,使裁判文书中专业性问题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更加准确。
姚义堂说,涉外专业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主要功能是为重大司法决策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裁判提供权威咨询意见,该咨询意见将成为合议庭审理案件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舒扬表示,法院将行业专家引入涉外审判,目的就是让专家来为审判撑腰,让法官不再做门外汉、说外行话。
同时,专家陪审员还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监督制约功能,提升公众对涉外商事案件审判活动的信任度和认同度,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舒扬表示,下一步,广州中院还将扩大涉外专家陪审员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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