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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夫”发展陷入家族企业“魔咒”?
【发布时间:2014-08-04 16:43:12】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杨晓梅 何海涛】 【关闭】

    201455日上午,全国知名餐饮连锁企业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达标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但是,真功夫公司两大控股家族决裂引发的争斗尚未落幕,真功夫公司董事长蔡达标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春红、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宇海、监事窦效嫘等人纷纷登场,一系列围绕公司控股权的商事纠纷是否将愈演愈烈,仍需拭目以待。
    查账风波:争夺公司控制权成焦点
    真功夫公司董事长蔡达标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2011年起被依法羁押,蔡达标因此丧失公司实际控制权,也无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决策过程。蔡达标因而委托其妹蔡春红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被真功夫公司拒绝,蔡达标遂将真功夫公司告上法庭。
    无独有偶,2010810日,真功夫公司另一大股东,蔡达标前妻潘敏峰之弟潘宇海起诉当时由蔡达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真功夫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要求真功夫公司将公司财务报告、财务账册等资料提供给潘宇海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账目审计,其诉讼请求得到一、二审法院的支持。相似的案情,相关联的当事人,不同的时间,诉讼地位大逆转:曾经的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达标成了连行使股东知情权都受到限制的原告,曾经的原告潘宇海摇身一变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2525日、61日、614日,蔡达标及其代理人蔡春红分别向真功夫公司发出《关于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函》等函件,真功夫公司则两次回函称,由于无法确认和核实函件中蔡达标的签名及授权是否真实等原因,未向蔡春红提供相关材料。蔡达标因此以股东知情权受损害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真功夫公司安排蔡达标委托的代理人查阅公司自20113月至2013718日止的全部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监事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安排其代理人及聘请的会计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上述期间的会计账簿;向蔡达标提供上述期间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而作出的可能影响股东权益的各项重大决策和行动的批准文件或决策程序信息,提供公司内部治理架构变更及高管人员变更及其职能等可能影响股东权益的信息。
    与潘宇海当年的诉讼不同,此次法院没有支持蔡达标的全部诉讼请求。由于蔡达标的诉讼请求中要求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审计报告两项内容在我国公司法和会计法中均无相应的依据,而真功夫公司的《章程》中对查阅董事会记录及审计报告的规定仅针对公司董事而设立,蔡达标以股东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行使的是股东知情权而非董事权利,因此,法院认为蔡达标要求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审计报告行使知情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外,由于真功夫公司未设股东会,故二审法院未支持蔡达标要求查阅、复制真功夫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的请求。
    尽管如此,考虑到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从依法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宗旨出发,法院终审判决实际上仍然支持了蔡达标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两起诉讼:蔡达标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2012年起,潘宇海之妻窦效嫘以真功夫公司监事身份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蔡达标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皆获法院终审支持,这是蔡达标失去真功夫公司控制权后受到的公司最严重的民事指控,涉案金额共计近4000万元。这也是在知情权纠纷案件中真功夫公司主张蔡达标要求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主要由来和依据。
    在第一起案件中,蔡达标以其个人信用为真功夫公司1.2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真功夫公司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按照蔡达标担保金额的30%向其缴存反担保金,待真功夫公司清偿贷款后,蔡达标将反担保金退还真功夫公司。但真功夫公司清偿贷款后,蔡达标仍占用真功夫公司3600万元的反担保金,窦效嫘遂以蔡达标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要求蔡达标向真功夫公司返还3600万元的反担保金并赔偿利息损失。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蔡达标向真功夫公司返还反担保金的条件在真功夫公司清偿全部贷款时已成就,蔡达标无权继续占用真功夫公司交付的反担保金,因此,判决支持了窦效嫘的诉讼请求。
    201311月,第二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窦效嫘起诉蔡达标在任职真功夫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公司之名擅自动用公司资金与中介机构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实质为个人事务提供服务,要求蔡达标返还300万元给真功夫公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达标未经董事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书并支付顾问费,已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且,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系列文件表明各项脱壳计划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排除潘宇海对公司的控制,显然是为了蔡达标个人利益。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蔡达标赔偿真功夫公司116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未完待续:刑民案件接踵而至
    在刑事案件方面,蔡达标因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于201312月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46月,广州中院二审落槌,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蔡达标的定罪和量刑。
    在民事案件方面,一系列关联交易案、股权转让纠纷案、泄露商业秘密案等案件除部分因与刑事案件相关而中止外,其余案件正审理得如火如荼,起诉与抗辩、本诉与反诉相互对诘,双方寸步不让。蔡达标行使知情权后是否会引发更多纠纷?只能拭目以待……
    ■法官说法
    司法诉讼并非公司治理唯一良方
    针对此案大量公司纠纷反映的公司治理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天喜、副庭长王会峰。参与了个案审理的王会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纠纷审判的宗旨是通过公正裁判平衡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法律既不允许股东以行使权利的名义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也否定公司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阻碍股东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合则两利,分则两弊,如果因为股东之间闹了矛盾把公司利益都搭上了,真的令人十分惋惜。王会峰说道。
    股东知情权如何规范
    王会峰说,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的基础性权利,无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则不应限制其行使。但由于股东知情权可能涉及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适当照顾公司的利益,使双方利益衡平,故知情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受一定的限制。
    法律设定的限制是什么?王天喜认为,限制之一,是公司法关于查账的前置程序规定。如何理解股东行权受阻?股东提出查账申请后,公司有可能明确表示拒绝,也有可能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有可能不予回应,无论何种情形,只要公司在客观上没有让股东实现其权利,一般就应当认定股东已履行法定前置程序。限制之二,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应以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为限。当股东具有董事身份时,应当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不同的身份行使不同的权利,股东权利有其界限,股东的手不能伸得太长。限制之三,行使股东知情权应有正当目的。判断目的正当与否的标准是什么?王天喜说,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可能因各种原因产生分歧,甚至为此打起官司,这是很正常的现象,不能以股东之间或股东和公司之间有诉讼就简单地推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目的不正当。
    对于股东涉嫌对公司犯罪被羁押的情况下,能否直接推断股东行使知情权有非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是个难点。王天喜认为,应当考虑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民事权利的行使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关联关系,根据具体案件事实综合全案判断。法律在维护股东权利和公司权利之间存在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首先,股东应就查账的请求进行合理解释,说明具有正当理由,避免滥用权利妨碍公司的正常运作乃至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其次,若公司主张股东查账要求存在不正当目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公司利益受损如何救济
    “出于情感上的信任,家族企业往往被少数人掌控,其他人不参与经营或不控制企业,仅享受收益。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让企业迅速形成决策,降低决策成本;但缺陷也十分明显,企业容易沦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遭受损害。就损害如何索偿的问题,王天喜给出如下建议,若股东利益受损,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直接起诉;若是公司利益受损,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王天喜指出,一是监事是否可以主动起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书面请求监事起诉侵权股东的情况下,他认为,监事可以依职权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因为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是监事的职责所在。二是诉讼的利益归属问题。股东提起诉讼既有可能为个人利益也有可能为公司利益,理论上,股东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种,利益归属可依据谁受损谁受偿原则判断,而不应依据原告的身份来判断。
    在记者采访中,两位法官坦言:真功夫公司的内斗最终损害的将是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共同利益。司法诉讼的主要作用是纠纷解决,而公司治理更多的是管理上的问题,只有当公司治理出现问题,当事人请求法院救济权利的情况下,司法才会介入。就真功夫公司系列纷争,两位法官寄语,司法有局限性,不能代替公司进行决策,只能保障各方当事人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如何让公司继续走下去,甚至有更大的发展,还是要留待当事人本着诚信和善意共同努力。

 
 

专家点评
中国式家族企业特点及治理进路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民安
 
    在当今中国,大量存在的公司并不是股份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而是所谓的家族企业。家族企业,通常是指以家族成员之间的情感为基础而设立和运行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无论是在公司的治理结构还是具体的运作方面均具有不同于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特点。
    首先,家族企业的股东往往是一个家族的成员。这类公司的章程中一般明确将公司的股东限制在家族成员之间,排除非家族成员成为公司的股东,以免影响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
    其次,家族企业往往能够快速地发展和壮大起来。其原因,是在公司设立之时,股东之间往往同心协力、彼此信任,以公司的发展为己任,很少会对公司的管理问题、治理问题尤其是公司的控制权问题产生争议。
    然而,家族企业往往也容易快速地衰败下去。随着公司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股东之间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纷争,开始对个人在公司当中的地位、公司的利益分配等问题斤斤计较,采取各种手段争夺公司控制权。曾经的情感在利益面前消失殆尽。其结果,可能导致公司在大小股东之间的斗争中丧失元气,甚至最终走向消亡。
    实际上,家族企业在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十分常见,而且发展完善。如法国的穆里叶家族,在其家族内部设置了家族协会、家族协会顾问委员会、家族终极控股公司及家族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等机构,制度化的家族治理机制保证了家族名下企业的运作。又如香港著名的李锦记家族,目前已发展到第五代,其设置的家族委员会由家庭长辈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和修订家族宪法,关注家族价值观的传承和强化,重视家族成员的学习和培训,有效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历久常青。这些经验,都十分值得内地家族企业学习和借鉴。
    当家族企业内部出现纠纷时,最有效的办法应当是通过家族内部的协商机制解决,司法作为终局手段应当慎重采用。
    股东之间发生纠纷,首当其冲的一般是知情权的行使问题。公司股东的查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固有权利之一,它是公司股东身份的最重要的象征之一,如果公司股东不享有查阅权,则他们在公司当中的地位将不如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公司雇员,除了会严重危及小股东的利益之外,也会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利益,既不利于刺激社会公众的投资积极性,也不利于商事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问题在于,公司股东享有的查阅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如果应当受到限制,应当受到什么样的限制?对此问题,我国公司法实际上根据两种不同的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如果股东仅仅是查阅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查阅权是不应当受到限制的;但是,如果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则应当基于正当的理由才得为之。不过,即便法律规定股东行使公司财务账簿的查阅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该种限制也不应过分严格,否则,将会对公司的小股东极端不利。如果小股东是为了监督公司的大股东、管理者而行使公司财务账簿的查阅权,是为了收集针对公司大股东、管理者或者公司的诉讼证据而行使查阅权,则其行使财务账簿查阅权的行为是不应当受到限制的。
    知情权行使往往只是争端的开始,股东基于行使知情权而发现问题后,还可能引发后续的分歧和争议,甚至形成公司僵局。打破公司僵局的最有效途径在于完善家族企业的退出机制。在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的退出机制往往被忽视,导致企业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策,逐渐走向消亡。实际上,为防止因家族成员感情破裂导致家族企业继续经营发生困难,公司最好事先在章程中对股东的退出机制作出规定,当出现僵局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根据章程解决纷争。
    总的说来,股东退出的机制有三:一是公司收购异议股东的全部股份,公司减资,异议股东退出;二是控股股东收购异议股东的全部股份,异议股东退出;三是异议股东收购其他股东的全部股份,并且在收购了其他股东的全部股份之后的一段合理时期内将其部分股份出卖给第三人,让第三人成为公司的股东,以便符合公司法对最低股东人数的要求。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达到公司法对股东的最低要求,则该公司应当予以清算解散。
    不过,无论采取何种机制,均应对公司股份的价值作出科学的、客观的评估,使退出公司者得到公平的补偿。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退出机制作出规定,且公司僵局无法通过非司法途径解决,则只能将纠纷诉诸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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