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终审袁某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12-30 17:57:02】 【稿件来源:知识产权庭】 【作者:石佳】 【关闭】
(通报会现场)
2015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召开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越秀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审理的袁某某诉广州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入选。
基本案情:原告袁某某购买了被告广州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14年2月,袁某某委托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测试分析中心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环境质量监测。该中心作出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袁某某卧室夜间的噪声值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袁某某认为住宅电梯临近其房屋,电梯设备直接设置在与其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且未作任何隔音处理,致使电梯存在噪声污染,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房地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房地产公司主张案涉电梯质量合格,住宅设计和电梯设计、电梯安装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主张案涉电梯在设计、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并经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且电梯每年均进行年检并达标,但这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袁某某购买的房屋经监测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了噪声污染。被告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超标噪声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遂判令被告房地产公司60日内对案涉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袁某某居住的房屋的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某某进行补偿;支付袁某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市中院经二审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摄影:最高法院;编辑:都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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