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对新环保法实施后全省首例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30 17:51:36】 【稿件来源:知识产权庭】 【作者:刘欢】 【关闭】
(二审宣判现场)
12月29日,市中院对上诉人方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华环保联合会、原审支持起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原审被告谭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上诉人方某某与原审被告谭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共同修复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鱼塘(土名:月角地)到本次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逾期未修复的,由人民法院选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谭某某与方某某共同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该案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的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白云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后,上诉人方某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专门从事与环境相关活动的组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提起和支持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二审认定谭某某倾倒污泥的行为导致鱼塘污泥中的铜、锌重金属超标,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污染侵权,方某某出租鱼塘的行为与谭某某的倾倒行为直接结合导致污染发生,与谭某某构成共同侵权,两人应承担共同修复的法律责任。
(摄影:罗伟雄;编辑:都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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