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举行全国首家破产管理人协会揭牌仪式
【发布时间:2014-11-21 11:31:03】 【稿件来源:市中院商事庭】 【作者:范晓玲、何海涛】 【关闭】
(会议现场)
(余明永副院长讲话)
2014年11月20日,在市中院的倡导和推动下,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挂牌。该协会由市中院在册的15家机构管理人与9家个人管理人组成,是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协会的成立符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推动广州市企业破产和清算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全国范围内也将对相关领域工作开展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表示,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契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精神要求,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一是有助于培育优质破产管理人队伍;二是有助于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三是有助于市场退出机制正常运行;四是有助于尚有复活生机的企业“破茧重生”。余明永要求,全市法院要加强与协会的沟通与交流,共同擦亮广州市破产审判工作品牌,将协会打造成广州破产审判事业的一张新名片。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杨贞瑜介绍,协会将根据《章程》规定,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协调的基本职能,支持会员承办全市法院受理的无预交清算费用或缺少清算费用的清算、重整及破产案件,推动该类案件的处理进程;协助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有效构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的长效机制;与市中院联合开展“清理一批案件、打造一群精英、规范一类行为”的“三个一”工程。
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陈雄桥,市法院、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市人大代表出席了揭牌仪式。中央电视台、中新社、南方电视台、广东电视台、南方日报等15家主流媒体单位对揭牌仪式进行了采访报道。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开始于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后,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将选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在破产程序中全面负责各项破产事务,协调破产企业的职工、股东、债权人、债务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财产保管、职工安置、债权审核、债务追收、资产处置、财产分配等各项法律及非法律的破产事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从入编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中摇珠产生。
破产管理人制度实施以来,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了“广国投”系列、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广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一大批在全省乃至全国影响重大的破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然而,在实践中,法院也面临对管理人考核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启动经费导致破产案件难以推进、目前成立公司的准入门槛降低而企业退市机制不畅顺等困难。为了破解上述难题,在市中院的积极推动和市民政局的大力支持下,由管理人自发组织成立的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应运而生。
(摄影:郑朝晖;编辑: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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