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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及受贿两罪并罚 广东中山原市长李启红一审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1-10-28 09:49:47】 【稿件来源:】 【作者:杨晓梅】 【关闭】

 

                                                                 
 
                                  李启红(前排左一)及本案其他被告人出庭受审。
 
       10月27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和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谭庆中、原总经理助理郑旭龄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分别获刑五年和七年。其他7名被告人也分别以内幕交易罪、洗钱罪各自领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5月,谭庆中筹划将公用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公用科技公司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其间,谭庆中多次就此事向李启红作汇报,李启红表示支持。同年6月11日,谭庆中将此事向中山市委书记陈根楷作了汇报,陈根楷表示同意并让李启红具体负责。随后,谭庆中将已向陈根楷汇报的事告知郑旭龄,郑旭龄按要求草拟了一份整体上市项目建议书。同年7月3日,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等人向中国证监会汇报了相关工作情况。同日,公用科技公司发出公告,称公司近期讨论重大事项。次日,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同月13日,公用科技公司作出关于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初步方案,并以该初步方案致函中国证监会。同年8月20日,公用科技股票复牌,公用科技公司董事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换股吸收的预案公告。
      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后认定,公用集团公司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公司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预案在公开前属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6月11日,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至2007年7月4日停牌止。
     2007年6月,谭庆中向李启红汇报公用科技公司筹备资产重组事宜时提到公用科技股价会上涨,建议李启红让林永安(李启红丈夫)购买。同年6月中旬,谭庆中在办公室约见林永安,向其泄露有关内幕信息,并建议其出资购买公用科技股票。同年6月下旬,李启红在家中向林小雁(李启红弟媳)泄露了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林小雁购买200万元的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从林永安存款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启明(林小雁丈夫)存款账户转出350万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资金,筹集款项合计677.02万元,并借用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营业部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让朋友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89.68万股,买入资金669万余元。后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万余元。
      关于李启红受贿的事实,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0年,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梁某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等职务提供帮助,接受梁某请托,多次批示市教育局为梁某解决其子女及亲戚子女的入学问题,先后8次收受梁某贿送的现金港币40万元。2009年6月至8月,接受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关某请托,商请拱北海关副巡视员兼中山海关党委副书记梁某,为曾经受过海关行政处罚的该公司申请双A信用级别事项给予支持,并收受关某贿送的现金10万元。
      此外,法院还查明了郑旭龄另外两起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李启红、郑旭龄、谭庆中的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林永安、林小雁等被告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相应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同时,李启红构成受贿罪。李启红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是自首,且退清了受贿所得,故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减轻处罚。法院遂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李启红表示,对她的量刑有些重,且内幕交易未认定其自首情节,是否上诉要考虑后再决定。李启红还当庭哭起来,表示出悔意。
      ■连线法官■
      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的四个关键点
      案件宣判后,就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郑允展。
      一、本案为何认定2007年6月11日为内幕信息形成日?
     内幕信息形成日,指一个信息从哪一天开始算是内幕信息,从形成日开始到信息被公开披露的时间段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进行相应股票的交易即为内幕交易。因此,内幕信息形成日的起点直接关系到内幕交易能否认定及内幕交易数额、获利数额的计算。
    本案中,公用集团原董事长谭庆中在2007年6月11日向中山市委主要负责人汇报了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方案,该负责人表示同意并要求市长李启红具体负责。公诉机关认为这一天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日,辩护方则认为该方案尚未获得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具有不确定性,不能认定这一天为内幕信息形成日。法院认为,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内幕信息的定义来看,一个信息能否认定为内幕信息,依据的是“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及“尚未公开”这两个标准,而不是看它是否完全确定。公用科技公司作为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资产重组方案必须得到当地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支持,才有可能通过。
     611,相关领导已明确表示支持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方案,并且从这一天起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方案到公开披露前核心内容并无改变过。这表明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方案在611已基本确定。事实上,公用科技股票从该阶段信息形成后直至公告停牌前、复牌后,其市场价格不断持续上涨。据此,公诉机关采纳了证监会认定此日为内幕信息形成日的意见,法院认为这一认定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采信。
      二、林永安等人被动获取内幕信息为何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案中,谭庆中、郑旭龄作为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负责人,李启红作为主管领导,在工作中知道了这个信息,因此,三人应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但林永安、林小雁、郑浩枝、周中星并非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他们之所以知道这个内幕信息是由于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主动告知的,可以说他们是被动接受了这个内幕信息。
     这种情况下,能否将他们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通常意义上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是指使用诸如盗窃、骗取、贿买、刺探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这些行为都具有主动性。在现实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将内幕信息主动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这些人知道后再买卖相关股票进行交易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然而,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它不仅违反了股票交易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还破坏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是十分必要的。
     法院将这种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符合刑法设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法目的,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现实需要。
      三、谭庆中的建议购买行为为何构成内幕交易?
     本案中,谭庆中于2007年6月泄露内幕信息给林永安并建议李启红、林永安夫妇购买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李启红、林永安、林小雁均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大量购买了该股票。因此,谭庆中是李启红、林永安内幕交易行为的犯意提起者。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其与李启红、林永安构成内幕交易的共犯,故依法应对李启红、林永安夫妇进行内幕交易的交易额及获利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本案为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进行内幕交易的各个被告人购买公用科技股票的数额特别巨大,多的有80万余股,少的有8万余股,并且获利数额也特别巨大,多的有1800万余元,少的也有180万余元。同时,本案的社会影响大。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不只是起诉指控的情节严重。
     ■专 访■
     判决为证券监管树立了标杆
     就本案判决对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记者采访了广东证监局法制处副处长刘杰。
     刘杰表示,从刑法和证券法立法精神来看,一切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均属内幕交易,是法律打击的对象。根据证券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保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义务,如果知情人将内幕信息告知不相关的人员,而这些不相关人员是不应该或者说无权获得内幕信息的,那么这种传播就是违法的,通过违法方式得到内幕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此案中,谭庆中、郑旭龄、李启红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而林永安、林小雁、郑浩枝、周中星是被动接受了这个内幕信息,但同样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的社会危害性同样非常严重,从国际上来看,对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予以打击是通行的做法。本案对一众被告人犯罪主体的认定,可以说为证券监管树立了标杆。
     刘杰还表示,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员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国资部门正大力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这些都有赖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在这个环节,有些党政领导干部有机会接触和掌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少党政领导干部对有关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不了解,很容易触犯法律红线。本案的查处,反映了党和政府坚决铲除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毒瘤、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力度。希望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认真学习防控内幕交易有关法规政策,做到知法、守法,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进行内幕交易,否则必将付出沉痛的代价,追悔莫及。
 
       (文  市中院  杨晓梅   摄影  罗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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