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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涉"瘦肉精"案集中宣判
【发布时间:2009-07-10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州就涉瘦肉精案进行宣判

7月9日,广州市的白云、增城、花都三个区法院在同一天分别对六宗涉及生产、销售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或莱克多巴胺喂养的生猪案件进行宣判。认定邓云高、刘训尧、肖学庆三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到三千元。认定毛迎春、毛秋云、刘良计等6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到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1日晚,被告人邓云高明知所销售的95头生猪中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有毒、有害成分,仍雇佣刘训尧、肖学庆在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广州市金戎牲畜交易批发市场37号档口对其中的40余头生猪进行管理和销售。另外邓云高还将其余的生猪运往该市场外的北太公路路边售出。22日凌晨1时许,广州市白云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该档口所销售的生猪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的生猪31头,从中抽取的5份尿液样本中,检出4份样本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浓度均>100ug/L。查获的31头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已作无公害化处理。
被告人毛秋云于2008年6月购得违禁药品"莱克多巴胺"后,存放在增城市石滩镇三江管理区桥头村其经营的饲料店里用于销售,其在明知毛迎春是喂养供人食用生猪的情况下,仍在同年6月27日,销售了100克"莱克多巴胺"给毛迎春。
毛迎春于2009年2月5日,在其增城市的养猪场内,使用上述购得的20克"莱克多巴胺"掺进饲料喂养了其养殖的53头生猪。同日下午,经毛秋云联系将其中27头生猪销售,并由毛秋云收取了卖猪款人民币4万元。后该27头猪被运往东莞市屠宰,东莞市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其中13头猪呈莱克多巴胺阳性和盐酸克仑特罗阳性。查获的该13头猪已作无害化处理。
同年2月6日,增城市畜牧兽医局的执法人员对毛迎春的养猪场进行检查,封存了26头喂养了"莱克多巴胺"的生猪。次日,毛迎春将该批被查封的生猪非法出售,后被增城市畜牧兽医局的执法人员查获。经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对被查获的生猪的尿液进行抽样检验:证实含有莱克多巴胺和盐酸克仑特罗。查获的该26头猪已被全部销毁。
此外,花都区法院审判的被告人刘良计、向心明因在饲料中掺入"瘦肉精"喂养生猪,增城市法院审判的被告人龚贵平、唐少军因在饲料中掺入违禁药品"莱克多巴胺"喂养生猪而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云高、刘训尧、肖学庆结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另外五宗案件中,被告人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大部分的"问题"猪肉都被有关监管单位及时查处,未有流出市面,尚未发现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存在,一审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对各被告人均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市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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