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普法专栏 > 民法典专栏
男童逗狗被咬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12-07 19:21:51】 【稿件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作者:通讯员 | 吴 媚】 【关闭】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成为“铲屎官”,我们经常可以见到有人在小区里遛猫遛狗,路人特别是小朋友看见这些猫猫狗狗,觉得很可爱,都喜欢上前逗一逗,摸一摸。但这些宠物对陌生人,存在很高的防范意识,被人逗玩时可能产生一些自然性反应,特别是小朋友防范意识差,很容易被咬伤。近年来宠物狗咬伤人的案例很多,那么,小朋友被宠物狗咬伤,家长和狗主人的责任到底如何分担呢?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某日傍晚,6岁的小男孩东东与几个小朋友在小区的空地上玩耍,东东的母亲则抱着小女儿在空地附近散步。玩耍过程中,东东看到草地上走过来一只金毛小狗,小狗看起来很可爱,但未系狗绳,未戴防护口罩,狗主人也没在旁边。但小朋友们觉得小狗很可爱,纷纷上前逗玩。

  不料,在逗狗过程中,东东被小狗咬伤,其左臀被犬牙划出伤口,并出现红色血点。东东母亲见状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注射了一针狂犬疫苗。后东东家人报警,经公安部门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查找到该咬人黄色小狗的主人系王先生。派出所遂通知王先生与东东母亲协商赔偿事宜,后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东东父母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王先生则认为,东东与小狗玩耍时存在踢狗、追狗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赔偿东东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600余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陈国盛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或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作为涉案犬只的饲养和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如栓狗绳、戴嘴套等安全措施,导致东东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根据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东东在与狗玩耍期间,存在故意逗狗的行为。东东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判断狗是否具有危险性,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东东的人身安全。东东的法定监护人在不清楚王先生饲养的狗是否具有攻击危险的情况下,仍然放任东东与狗接触、玩耍,导致东东受伤,监护人存在监护失职,即东东一方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可以酌情减轻王先生的责任。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认定由东东一方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王先生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根据东东父母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据,判决王先生赔偿2600余元。

  法官提醒,动物饲养人应当依法依规饲养动物。对于养犬人来说,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犬类。另外,带领狗狗出门时,应当系好犬绳,戴好嘴套,及时制止狗狗的过激行为,防止其伤人。此外,在户外活动时,无论大人小孩都尽量避免抚摸、逗弄不熟悉的狗狗,特别是家长携带孩子出门时,需时刻注意让孩子与狗狗等动物保持一定距离,尽可能降低损害发生的几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