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普法专栏 > 以案释法 在线学法
请求将按份共有的宅基地一分为二,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3-11-22 18:59:47】 【稿件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作者:通讯员:林绮虹 赵维淋】 【关闭】

  宅基地作为农村重要土地资源之一,关乎老百姓的基本居住需求,是农村居民重要的民生保障。妥善处理涉农村宅基地相关纠纷,应坚持依法依规、程序公正原则,尊重村规民约、遵守公序良俗,才能更好维护村民切身利益及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老张生前膝下儿孙满堂。但老张过世后,一大家子对如何继承老张的财产争论不休。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一家人达成了和解,和解协议约定由老张的两个儿子张甲、张乙以各占50%的份额,共同继承老张名下的两处宅基地,其余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同时约定家中尚健在的两个老人(老张的妻子与堂妹)有权居住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直至终老。
  随后,两兄弟前往国土部门确权登记,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两处宅基地的权利人均为张甲、张乙,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张甲50%,张乙50%。
  两年后,张甲向国土部门提出宅基地分割登记申请,要求将两处宅基地均一分为二,每处宅基地各办理两张独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权利人分别为张甲、张乙。国土部门回复:因政策原因不能对一块宅基地进行分割并独立办理两块宅基地使用权证。
  张甲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兄弟按份共有的两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并一分为二,两兄弟分别所有和使用。

  诉讼中,张乙表示,张甲经济状况欠佳,可能是想独立占有一半宅基地,进而抵押甚至变卖祖屋偿还债务。这不仅与当初家族成员为维护祖屋达成调解的初衷相悖,也还有可能产生新的纠纷,导致家中两位老人无处安身。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甲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黄志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将张甲、张乙“按份共有”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区分为不同的部分,分别所有、使用。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数人按一定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份额是一种抽象的比例,而非是对标的物作物理上的分割所确定的份额。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均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而非局限于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
  张甲和张乙按份共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是双方对共有财产按份额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不是双方对共有财产在物理意义上的不同部分各自享有不同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但本案并不符合分割的条件。首先,在保障第三人权利上,分割不具有合法性。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家中两位老人有权居住、使用房屋直至终老,分割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会损害到老人的合法居住权利。其次,在分割代价上,分割不具有合理性。分割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仅无法保证分割后的房屋仍然保有原来的全部功能,也会必然导致房屋价值减损。再次,在国土政策上,分割不具有可行性。国土部门已明确答复,不能将宅基地一分为二并独立办证。最后,在分割理由上,分割不具有必要性。张甲与张乙共有的基础并没有丧失,张甲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乙实施了损害共有产权利益的行为。因此,张甲主张平均分割土地及地上房屋的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居”是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共同责任。民法典首次规定居住权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在老人养老和财产继承上,更加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子孙继承祖屋祖产,应心怀感恩,友爱协商,妥善安排,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尤其是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益,不应因一己眼前私利断了家庭情分。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