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普法专栏 > 以案释法 在线学法
老楼需电梯,私装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3-09-13 15:39:27】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作者:贺林平 钟晓丹 黄思铭】 【关闭】

  六户老人共住3层老楼,楼上用户为方便出行私装“座椅式”电梯,导致本就狭窄的唯一楼道被导轨挤占,“缩水”至90厘米。楼下邻居出手拆除后,竟遭私装电梯者起诉索赔!
  日前,广州天河出现了这样一起难解的纠纷。
  位于天河某小区的三层老楼是某单位职工宿舍,该楼内居住有6户该单位退休职工。陈伯夫妇二人居住在3楼,李叔父子三人住在2楼。
  近年来,陈伯觉得自己与妻子年纪日长、行动不便,而老楼却因太过老旧无法加装垂直电梯,他便与其余5户业主商量在楼道内加装“电动滑梯”(又称“座椅式”电梯),对此,李叔明确表示反对。
  陈伯又向单位提出加装申请,单位答复因该楼栋房屋属各业主私人物业,对于楼梯共用空间的处置应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单位对是否加装没有决定权;同时提出,该栋楼梯宽度仅1.09米,如加装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国家户内楼梯设计标准及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陈伯最终决定,不顾反对自行安装。他购买了一台售价为15.8万元的座椅式电梯(包安装)。随后,电梯公司六次上门安装电梯,虽遭到李叔屡次阻拦,最终安装成功。阻拦无果的李叔,只得在安装在自家门外的导轨上放置U型锁、阻挡器,以阻止陈伯使用电梯,但陈伯将锁和阻挡器破坏。
  此后,公安部门向小区物业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物业公司对占用公共疏散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制止为由,责令其予以改正。物业公司向陈伯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拆除已安装的“座椅式”电梯,但陈伯未予理会。
  半个月后,李叔向物业公司发出书面请求函,申请自行拆除,要求物业公司配合,物业公司书面回复“同意配合清理”。第二天,李叔两个儿子在物业公司保安的见证下,将1楼至2楼其家门口的导轨以及与之相连的2楼至3楼转角平台部分导轨拆除,拆除后的导轨被放置在楼顶。
  陈伯一气之下,遂将李叔父子三人诉至天河法院。他认为,其出资购买安装的是国家规定无需报建的座椅式电梯,李叔父子三人以私自拆除的方式表达异议,其行为已导致其私人财产损坏,造成较大损失,要求三人赔偿电梯安装费、损坏费共计10.8万元。
  李叔父子三人辩称,陈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安装电梯,该行为不仅占用了公共楼道,还造成了消防安全隐患,自己拆除电梯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无需赔偿。
  【法院判决】
  经审理,天河法院认为,陈伯在公共楼道违法自行安装座椅式电梯,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且拒不整改,其继续实施占用的行为会导致被告李叔父子三人生命安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李叔父子三人拆除电梯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属于合法、合理的自助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陈伯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陈伯安装座椅式电梯的楼梯既是公共通行的通道,也是用于疏散的安全通道。在案证据显示,涉案楼梯在加装电梯后,该楼梯的通行宽度最多时为0.9米(座椅折叠时),最少时仅余0.2米(打开座椅使用电梯时),明显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米的最低要求。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和物业公司相继向陈伯提出了整改要求,但陈伯不仅拒绝整改其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更以在楼道、业主家门粘贴文字的方式明确将继续实施占用。
  根据《民法典》第271条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李叔父子三人作为2楼的业主,对涉案楼梯具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而陈伯违法安装座椅式电梯,且拒绝整改、持续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已给李叔等业主生命安全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此时,李叔父子三人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直接影响其消防疏散部分通道上的导轨进行拆除,属于合法、合理的自助行为,且拆除后的导轨被放置于楼顶通道,其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所以,因拆除电梯造成的损失应由陈伯自行承担,陈伯主张李叔父子三人赔偿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
  【法眼观察】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在无法符合电梯加装要求的老旧楼栋中,经济适用、加装便利的座椅式电梯确实是解决老年人上下楼不便的一种实用生活设施,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老人生活质量提高的需求。
  但座椅式电梯作为家用电梯,其设计之初只是为了在家庭内部上下楼使用,而非用于具有疏散功能的公共楼道,因此我国并未将其纳入强制性安全监管体系之内,也无相关政策法规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加装此类电梯无需经过任何审批手续。现有座椅式电梯由“导轨+座椅”组成,座椅可展开折叠。当座椅打开时,电梯运行所占用的宽度达85-89厘米,而座椅折叠时,座椅和导轨所占宽度约为40 厘米。
  根据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中疏散楼梯的净宽最低应为1米,一般设计均采用标准中的最低限。这就意味着,一旦加装了座椅式电梯,则楼梯通行宽度最多只有约60厘米(座椅折叠时),最少仅约15厘米(电梯运行时),明显违反了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但商家在推销时往往无视该规定,声称“楼道宽度大于70cm即可安装”,事实上若强行加装极有可能导致出现消防通道堵塞,严重影响人员疏散,影响消防救援等安全风险。
此外,在老旧楼梯通道加装座椅式电梯,必然会存在“共有空间”让位于“电梯使用者”的利益矛盾冲突,而“无需审批、自由增设”的结果便是缺少了必要的矛盾协调机制。座椅式电梯运行时仅容一人使用且运行速度较慢,极可能会导致使用者与使用者之间、使用者与出行者之间就座椅式电梯的使用频率、占用楼道空间、影响楼道疏散宽度等问题产生矛盾,继而引发一系列邻里纠纷。
  【法官提醒】
  目前我国座椅式电梯无明确的监管报批流程,也有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共通道安装座椅式电梯的新闻频现报端,但并不代表业主可为了方便出行而在公共楼道内“自由”加装座椅式电梯。一旦生活便利需求的满足与生命安全权益的保障发生冲突,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应得到优先保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消防通道的标准化规范是保障生命安全的基本准则和最后红线,逾越生命安全红线的任何行为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故此类行为必然会被认定为违法。
  在此,我们也建议国家出台法律规范“座椅式电梯”的安装使用,并呼吁家用电梯行业根据我国现状对座椅式电梯进行合理改进或开发其他简易便捷的电梯以满足消防标准与功能需求,让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可以安全合法的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兴华法庭四级高级法官 孙玉波
责任编辑:贺林平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