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
竞争选任管理人公告
(2018)粤01破申133号
申请人林爱彬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经审查拟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24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张进荣,股东为广州大鹏房地产有限公司、美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摇田河大街79号1102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营业期限至2022年12月15日,核准日期为2018年5月24日,经营范围为: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目前尚在持续经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机构为律师事务所的,在该所执业的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少于15人;申报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在该所执业的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不得少于15人,申报机构为破产清算事务所的,在该所执业的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或具备经营管理经历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纸质版一式八份)。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姓名、资历情况、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二)申报机构或其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
(三)申报机构拟定本案管理人所需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解决方案等;
(四)申报机构参与本案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五)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
(六)申报机构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七)申报机构在本案中拟定的报酬方案;
(八)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四、选任流程
(一)报名时间从2018年11月17日开始,至2018年11月23日下午17:30截止;
(二)报名时间截止后,本院将在汇总名单后发布已报名的中介机构名单,公示期从发布之日起,为期三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反映情况和问题,若单位和个人对已报名参选的中介机构存在异议,需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否则视为对报名参选的中介机构均无异议;
(三)公示期届满后,本院将发布正式参与本次竞选的中介机构名单,评审委员会将在该正式名单中选定本案管理人;
(四)评审委员会选定本案管理人后,本院将依据选定的结果直接作出受理裁定、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受理公告,不再对选定的结果另行单独公示。
五、选任方式
本院评审委员会将根据中介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对机构规模、执业能力及专业水准、办案经验、工作方案、初步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择优指定管理人,并确定一名中介机构作为备选管理人,在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直接指定。
六、其他事项
经评审指定为管理人的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负责人和团队成员未经本院许可,不得随意更换。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联系人:丘杰、苏仁智
联系电话:020-83210722;020-83210557
传真:020-83211169
电子邮箱:gzzylb2017@126.com
监督电话:020-83210479;020-83210650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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