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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关于重新建立心理评估机构名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28 09:12:5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重新建立心理评估机构名册的公告

 

各心理评估机构:

因与原心理评估机构的合作协议期已满,为保障我院少年审判心理评估和干预机制工作顺利进行,现决定重新建立心理评估机构名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有法人营业执照的心理咨询机构,需提交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两名以上的心理咨询师资格证。

(二)医院心理科、大学心理系等医院、高校内设部门,需提交所在单位或部门盖章的申请书、两名以上的心理咨询工作人员职称证书或聘用书。

(三)申报机构或医院、高校的注册地限在广州市。

二、申报时间及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可于2016121017时前向我院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并提供原件核对。收件地址:广州市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1807室。

三、审核及公示

由我院对各申报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入选机构名单后,在广州审判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通知各入选机构前来签订委托协议。

四、心理测评费用

心理评估费用为1000/案,每增加一个评估对象(针对有两个以上评估对象的案件)增加200/人,判后跟踪帮教心理辅导费用300/人次。

联系人:崔景卫,联系电话:36650691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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