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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新中介机构名册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04-28 14:22:59】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

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通告

 

各中介机构:

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的基本条件>的通知》要求,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介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决定建立新的广州市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有意愿申请入册、接受我市法院司法委托业务的专业机构,请按本通告要求进行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机构的范围

会计审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工程造价评估、股权评估、证券评估、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拍卖、法医鉴定、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破产管理人及其他具备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专业机构应系分别在广东省(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行业许可、经营地在广州市且分别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方可申报。

(一)工程造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甲级资质、注册造价工程师10名以上、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机构成立时间6年以上、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属分公司申请的,要求总公司有注册造价工程师18名以上(含分公司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房地产评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二级以上资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2名以上、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机构成立时间5年以上、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属分公司申请的,要求总公司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22名以上(含分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土地评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B类以上资质、注册土地估价师6名以上、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机构成立时间5年以上、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属分公司申请的,要求总公司有注册土地估价师15名以上(含分公司注册土地估价师)。

(四)资产评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8名以上、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机构成立时间5年以上、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属分公司申请的,要求总公司有注册资产评估师30名以上(含分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

(五)会计审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会计师15名以上、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机构成立时间5年以上、有依法纳税记录、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3年内无违法违规以及行业惩戒记录;责任公司、分公司、合伙公司等申报条件一致。

(六)拍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及网络司法拍卖能力、注册拍卖师3名以上、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万元以上、机构成立时间5年以上、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拍卖场地、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5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分公司申请的不同条件是: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注册拍卖师5名以上。

(七)法医类(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化)鉴定、物证类(DNA、文书、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具备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申请入册门类20132014年度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能力验证、法医类别须具备3名以上有法医学历(法医专业6个月以上)、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2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八)法医司法精神病类:具备司法行政机构许可、20132014年度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能力验证、法医司法精神病鉴定人5名以上、机构成立时间8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8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九)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具备CMA计量认证、高级工程师1名以上、中级工程师3名以上、一级注册结构师1名以上、注册鉴定员4名以上、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机构成立时间5年以上、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5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十)破产管理人:在广州地区注册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含从事清算业务的相关清算公司)及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广州地区的分支机构。一旦入选管理人名册即自动成为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会员,并自愿接受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的约束。入选机构除须有非讼业务的专门团队,并有破产清算、公司强制清算、企业改制、重组、清算、并购、企业管理等工作经验外,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1、律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执业律师人数在10人以上、机构成立时间3年以上、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异地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申请的,该异地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本须在30万元以上,执业律师人数在30人以上(含该分支机构)。

2、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注册会计师人数15人以上、机构成立时间3年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及良好纳税记录、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异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申请的,该异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须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注册会计师人数在30人以上(含该分支机构)。

3、破产清算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从事法律或者会计师人数3人以上、机构成立时间3年以上、有良好的业绩以及依法纳税记录、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4、个人申请编入广州市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须有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及执业3年以上,并有破产清算、公司强制清算或者企业改制、重组、清算、并购、企业管理等工作经验;有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记录。

(十一)其他类别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或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许可。

三、申报的时间、地点及要求

自愿申请加入广州市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机构,应于5 118时起至51518止登陆“广东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网上申报系统”(http://219.136.254.73/sfjsh/tbsm.htm),点击“中介机构网上申报”并填入有关内容(填制办法请参见网上填报说明)。网上申报成功提交后,于518522(上午9时至1130分、下午230分至5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装处(广州市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18楼)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原件及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没有网上申报或网上申报不成功的,一律不予登记。

(一)提交的资料及装订顺序如下[申请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须按本条第(二)项要求提供资料]

1、《广东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网上申报完成后可直接打印);

2、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3、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行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属司法鉴定类别的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证副本、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4、经年检合格的注册人员证书复印件(属司法鉴定类别的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资格证书、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提交高级或中级职称证书);

5、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

6、机构营业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设备简介;

7、机构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

8、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须提交的资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非讼业务专门团队人员名单,并提交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业务和业绩材料,近三年的经营业绩、纳税情况。包括非讼业务专门团队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公司强制清算、企业改制、重组、清算、并购、企业管理等工作的案例证明;

5、营业场所情况证明;

6、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业务和业绩材料,近三年的经营业绩、纳税情况。包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公司强制清算、企业改制、重组、清算、并购、企业管理等工作的案例证明;

4、营业场所情况证明;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6、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2、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3、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包括参与破产清算、公司强制清算、企业改制、重组、清算、并购、企业管理等工作的案例证明;

4、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本院将在专业机构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进行验证,验证时专业机构应提供原件。

四、登记及公布方法

自愿申请加入广州市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和要求的机构,本院司法委托管理科将予以登记,按择优录取原则经全面审查并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编入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

符合广州市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规定条件的机构和个人,我院将通过计分方式从中择优确定入册名单。

经审查批准的广州市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将在《广州审判网》公布。

五、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崔景卫、叶红,电话:3665069136650698

技术支持:先生,电话:13060661368

投诉电话:36650666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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