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工作中司法委托评估、拍卖
职责分工及管理的规程
2011-2-23
南沙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工作中司法委托评估、拍卖
职责分工及管理的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中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操作流程,保障当事人权益,防范执行风险,明确相关人员职责,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范的规定(试行)》及本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院执行局下设执行实施组、裁决综合组,对涉案财产强制变现实行分段执行、各司其职。
执行实施组负责涉案标的物的调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相关材料的准备与提交及变价财产的交付等工作。执行实施组负责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联系,一般不单独联系中介机构。
裁决综合组负责与执行有关的评估、拍卖工作的整体运作与推动,负责和中介机构的具体联系,一般不与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单独联系。
第三条 评估的启动由执行实施经办人员决定。
执行实施经办人员认为需要将涉案财产移交评估的,应在完成涉案财产控制措施后7天内向裁决综合组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涉案财产评估(审计、鉴定)呈批表(附表一);
2、当事人联系信息一览表(附表三);
3、执行依据、生效证明及立案信息表的复印件;
4、涉案财产现状照片;
5、财产登记机关当月财产现状信息表、他项权利(抵押、查封)表;
6、查封扣押裁定及送达回证;
7、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8、扣押清单;
9、执行涉案财产情况明细表(附表二);
10、移交评估财产完成具体保管措施(保管地点、保管人、保管费用的确定和承担)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裁决综合组由专人造册签收《移交涉案财产评估(审计、鉴定)材料一览表》(附表四),并负责以下工作:
1、形式审查。裁决综合组应于3天内对接收材料审查完毕。材料不齐的,退回执行实施经办人补齐;材料齐全的办理审批,提交院办公室摇珠确定评估机构;
2、摇珠确定评估机构后,3天内办理委托评估手续;
3、负责安排现场勘查;
4、接收评估报告。督促评估机构在收到委托评估函后10天内出具评估报告。如发现评估报告有明显错漏或评估人无执业资格等问题,及时反馈院办公室、监察室处理;
5、负责在收到评估报告5天内将评估结果及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确认;
6、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的,在3天内将异议转交评估机构复核,督促评估机构在收到评估异议10天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书,并将复核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7、评估程序结束后5天内,裁决综合组将评估材料装订成评估子卷(随卷附表七)移交执行实施组。
第五条 拍卖程序启动由执行实施经办人员决定。
执行实施经办人员收到裁决综合组移交的评估子卷后7天内移交拍卖,需要向裁决综合组移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联系信息一览表(附表三);
2、涉案财产现状照片;
3、执行涉案财产情况明细表(附表二);
4、执行涉案财产第( )次拍卖(变卖)呈批表(附表五),合议笔录;
5、拍卖裁定及送达回证;
6、评估材料案卷。
第六条 裁决综合组专人造册签收《移交涉案财产拍卖材料一览表》(附表六),并负责以下工作:
1、形式审查。裁决综合组应于3天内对接收材料审查完毕。材料不齐的,退回执行实施经办人补齐;材料齐全的办理审批,提交院办公室摇珠确定拍卖机构;
2、摇珠确定拍卖机构后,3天内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3、送达拍卖通知书给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4、监督拍卖机构依法进行拍卖展示;
5、监督拍卖机构公告时间及内容;
6、监督拍卖机构如实对竞买人履行瑕疵说明义务;
7、审查竞买人的资格或竞买条件,保障优先购买权人权利;
8、接收拍卖报告及其他材料包括竞买人身份证及账户传真件;
9、标的额500万以上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到拍卖会现场监督;
10、拍卖成交的,收到拍卖机构提供的拍卖报告、成交确认书、拍卖过程原始记录、竞买人领取号牌原始记录、拍卖过程录像(DVD)及竞买成交人交付全额竞买款项后,于7天内作出确认拍卖成交的裁定,并负责送达裁定书给买受人、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拍卖不成功的,收到拍卖机构流拍报告3天内将本次拍卖情况书面告知执行实施经办人;
11、收到拍卖机构拍卖报告后3天内退付竞买人保证金;
12、拍卖程序全部结束后5日内装订拍卖子卷(随卷附表八)交执行实施人员。
第七条 拍卖程序中,执行实施经办人员的其他职责:
1、收到裁决综合组移交的拍卖成交子卷后,15天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将拍卖款退付执行债权人,同时优先扣付执行费、其他实际执行费用;有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执行听证并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合议庭讨论,及时推进财产分配程序;
2、需要暂缓、停止拍卖或撤销拍卖委托的,最迟应在公开拍卖前2个工作日将暂缓、停止、撤销拍卖呈批表(附表九)提交裁决综合组,再由裁决综合组立即书面通知拍卖机构;
3、拍卖未成功的,应在30天内再次进行拍卖,出现不需再行拍卖或不能再次拍卖的法定情形除外。由执行实施经办人负责组成合议庭,合议确定再次拍卖保留价及拍卖方式,并重新提交第二次(或第三次)拍卖呈批表;
4、动产经二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经三次拍卖未能卖出,由执行实施经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同意以物抵债的,7天内负责组成合议庭裁定确认以物抵债并在裁定送达后的15天内负责将查封财产交付承受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7天内负责组成合议庭裁定解封及发还所查封的动产。
第八条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经第三次拍卖未能卖出且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进入变卖程序。
变卖程序的启动由执行实施经办人员负责。在以物抵债程序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裁决综合组移交以下材料:
1、执行涉案财产第()拍卖(变卖)呈批表(附表五);
2、评估案卷;
3、拍卖案卷;
4、第三次拍卖未能卖出后,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
笔录;
5、执行实施组决定变卖的合议笔录,合议笔录需确定变卖的保留价、变卖所附条件、变卖公告形式、变卖费用的负担等;
6、变卖裁定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送达回证。
第九条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变卖由裁决综合组负责。裁决综合组参照拍卖程序制作变卖方案,发布变卖公告,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公开竞卖。
1、负责制定变卖方案;
2、负责发布变卖公告;
3、审查竞买人的身份,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4、负责安排竞买人到现场查看;
5、邀请本院监察室、双方当事人到场,组织公开竞价变卖,做好现场记录;
6、变卖成功的,在收到买受人交付的全额款项之后,制作确认变卖成交的裁定,并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7、退保证金;
8、将变卖结果书面告知执行实施组;
9、变卖程序结束后5日内,将变卖环节形成的材料装订成变卖子卷交执行实施组。
第十条 执行实施组在变卖程序中的其他职责:
1、正式变卖之前,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2、协助裁决综合组组织变卖;
3、变卖成功的,负责变卖所得款项的退付;
4、变卖不成功且申请人仍不同意以物抵债的,负责解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并负责发还相关凭证材料。
第十一条 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审计、鉴定的,参照本规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确定执行实施组与裁决综合组的职责分工及操作流程。
执行实施组填写《执行涉案财产评估(审计、鉴定)呈批表》,连同司法审计、鉴定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移送裁决综合组。执行实施经办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裁决综合组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及时移交院办公室摇珠确定审计、鉴定机构,并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执行实施经办人补齐。
裁决综合组负责司法审计、鉴定工作的整体推进,负责与审计、鉴定部门的具体联系。
第十二条 本规程涉及的各环节审查审批权限,执行本院《案件审判及文书审批权限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明确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上级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一: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涉案财产评估(审计、鉴定)呈批表
案号: |
案由: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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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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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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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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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审计、鉴定)财产名称及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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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审计、鉴定)财产的权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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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审计、鉴定)费用如何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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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审计、鉴定)财产现状(保管地方、保管方式、措施及保管人、保管费用及承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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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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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评拍摇珠组签收: |
附表二: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涉案财产情况明细表
承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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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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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措 施 |
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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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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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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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执 行 人 地址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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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执 行 人 地址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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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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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产 类 别 |
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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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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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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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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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产 权 属 人 及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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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有无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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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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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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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其他查封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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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过查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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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轮候查封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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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租或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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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优先购买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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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情况 |
有无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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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有否限制或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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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及土地权属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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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国有、集体)(工业、商住、文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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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欠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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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补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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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预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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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是否须经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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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情况 |
有无添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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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监管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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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限制或 禁止流通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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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抵押、留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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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情况(如商标、专利、股权、特许经营权等) |
否是已过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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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的财产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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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是否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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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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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人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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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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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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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承办人应对拟处理财产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如实填写本表,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2、若须对财产采取拍卖、变卖、抵押等处分措施,承办人应将本表及有关财产资料连同相应裁定书一并交由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本表应一式两份,一份交内勤备案,一份附案。
附表三:
当事人联系信息一览表
案号: 提交人: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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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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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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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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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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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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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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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送达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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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与本案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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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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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移交涉案财产评估(审计、鉴定)材料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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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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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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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材料 |
有 |
无 |
原件 |
复印件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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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涉案财产评估(审计)呈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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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当事人联系信息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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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执行依据、生效证明及立案信息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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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案财产现状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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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产登记机关出具的涉案财产当月情况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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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查封扣押裁定及送达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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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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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扣押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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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处理财产情况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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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移交评估财产完成具体保管措施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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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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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签名: 初次接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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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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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以上材料需按顺序排好,有原件的提供原件,不宜提供原件的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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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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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告送达的需提供公告及公告已张贴照片,并注明张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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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照片为必须提供材料,需反映车牌号、门牌号及是否有人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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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裁决综合组,一份经办人自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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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移交涉案财产拍卖材料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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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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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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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材料 |
有 |
无 |
原件 |
复印件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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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联系信息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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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案财产现状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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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处理财产情况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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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拍卖裁定、送达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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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拍卖呈批表、合议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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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评估材料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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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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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签名: 初次接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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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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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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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材料需按顺序排好,有原件的提供原件,不宜提供原件的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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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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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告送达的需提供公告及公告已张贴照片,并注明张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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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照片为必须提供材料,需反映车牌号、门牌号及是否有人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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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裁决综合组,一份经办人留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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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涉案财产委托评估结果回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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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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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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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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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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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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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财产的名称、位置、权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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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综合组收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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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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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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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费支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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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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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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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综合组收到评估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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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交实施组经办人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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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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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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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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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利害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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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卷装订交付实施组经办人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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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经办人员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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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综合组经办人签名: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实施组经办人,一份由裁决综合组经办人自留。
附表八:
涉案财产委托第()次拍卖(变卖)结果回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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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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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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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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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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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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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财产的名称、位置、权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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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编号、评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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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组收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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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拍卖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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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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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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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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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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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 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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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价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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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拍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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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拍卖结果 |
不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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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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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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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拍卖成交的裁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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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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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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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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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利害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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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卷装订交付实施组经办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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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经办人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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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综合组经办人签名: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实施组经办人,一份由裁决综合组经办人自留。
附表九:
暂缓、停止、撤销拍卖呈批表
案号: 承办人:
本次呈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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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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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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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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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拍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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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拍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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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名称及电话) |
是否已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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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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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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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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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保证金的竞买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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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停止、撤销)拍卖原因说明: 经办人: |
||||||
主管局领导意见: |
||||||
备注: 本呈批表交给裁决综合组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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