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逾期办理司法委托事项给予处理公告
【发布时间:2011-03-18 17:05:53】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关于对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逾期办理司法委托事项给予处理公告
关于(2008)穗中法执字第777号一案,我院于2010年8月18日委托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委托期限从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7日止。因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原因,致使委托期限届满后仍未开展委托项下的评估工作,严重影响了我院的办案期限。经研究,决定:一、收回对该公司的此项委托。二、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中介工作规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由于自身原因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能完成委托事项的,在本院可取消该中介机构参加下一期具体中介工作事项委托资格,……”,取消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在我市两级法院2010-2011年度司法中介入册机构(资产评估类)参加下一轮具体中介工作事项的受委托资格。
特此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打印】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