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4-08 10:59:56】 【稿件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作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方案
(经2018年4月2日市中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平等、全面、及时、依法保护各类产权,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十九大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断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妥善审理各类涉外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二)全面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通过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及时保护。不断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审判效率,高效审结各类涉产权案件,确保各类产权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各种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及时制裁,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四)依法保护。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结合案件审判和司法调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健全,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三、任务与分工
(一)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促进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牵头部门:刑二庭)
(二)依法甄别纠正产权纠纷申诉案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建立重大产权纠纷审判台账,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牵头部门:审监庭)
(三)正确处理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牵头部门:刑二庭)
(四)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牵头部门:刑二庭)
(五)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企业和人员,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牵头部门:刑二庭、执行局)
(六)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牵头部门:刑二庭、执行局)
(七)提升涉产权保护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对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涉产权保护案件,统筹审判资源,组成相关专业合议庭,确保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配合知识产权法院,推进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改革。(牵头部门:审管办)
(八)提高涉产权保护案件审判效率。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持续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和久押不决刑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和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牵头部门:审管办)
(九)妥善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严格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坚持中外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投资环境。(牵头部门:涉外商事庭)
(十)深化破产审判改革。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缩短破产案件审判周期,推进执行查控系统与清算破产审判的对接,依法处置企业财产。健全配套机制建设,推动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专项财政援助基金,拓宽职工安置渠道,建立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通过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实现清产能、去库存的改革目标,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牵头部门:清产庭)
(十一)加大涉产权案件执行力度。完善组织协调联动机制,深化执行公开,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优化、扩容“天平”执行查控网,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涉产权保护案件执行到位率,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牵头部门:执行局)
(十二)落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记录、报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党政干部、内部人员非法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案件处理,确保涉产权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牵头部门:监察室)
(十三)完善涉产权保护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诉调对接为切入点,拓宽调解前置范围。建立健全与综治组织、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部门的对接机制,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切实减轻当事人维护产权的诉讼成本。(牵头部门:立案庭)
(十四)健全司法救助工作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对产权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采取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牵头部门:赔偿办)
(十五)加强涉产权法律问题调研。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业务深度融合,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准确研判涉产权案件的审判形势。深入调研涉产权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司法审判经验,切实加强产权保护司法政策研究,不断健全产权司法保护规则。通过制定审判参考、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涉产权案件的司法尺度、裁判标准。(牵头部门:研究室)
(十六)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平台,结合案件审判,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法律保护途径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部门:宣教处)
(十七)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推动构建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确保产权司法保护各项举措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牵头部门: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两级法院要充分认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把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积极开展产权保护政策宣讲教育活动,使广大审判人员牢固树立平等保护产权的观念。
(二)狠抓落实。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节点目标,确定具体的责任人,主动推进、全程负责、一抓到底,确保切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察。要及时跟踪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重要任务举措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的督察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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